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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园小学门口交通肇事致小学生死亡案一审宣判

时间: 2017-08-10 16:46 点击量: 730

  恩施法院网讯 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秦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09国道由黄坪往集镇方向行驶,7时55分,车辆行驶至209国道198KM+300M椒园小学门前路段时。撞伤横过马路的小学生刘某某,秦某与现场群众、老师积极抢救伤者,将其迅速送往宣恩县人民医院,并通知在场群众拨打110及时报案,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死亡。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现场后,认定秦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102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报警、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