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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

时间: 2016-12-28 17:50 点击量: 267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近日,利川市法院收到一封来自当事人的感谢信。原来是清江小区的业主们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特意写信前来表示感谢。

  早在2001年,清江小区由重庆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率先开发修建。小区修建完毕后,业主们先后入驻,却未拿到房屋的产权证。找开发商、找相关部门……,种种途径都试过了,但15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没能解决。

  今年3月底,清江小区多位业主到利川市法院立案起诉鼎峰公司,要求鼎峰公司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因此案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党组成员、副院长谢韬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鼎峰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清江小区房地产开发宗地使用权,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随后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后出售商品房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均约定“甲乙双方房屋交付使用并付清房款后,三个月内由甲方统一到利川市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付清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却没有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原告与被告鼎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鼎峰公司负有在约定期限内到本市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机关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鼎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原告提供的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报与产权登记机关,并在登记机关颁发权属证书后5日内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交付原告。

  12月14日,清江小区业主们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终于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