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理应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是对法官群体专业司法素养的底线要求,是保持法官群体高度忠诚的底线要求,是保持法官群体清正廉洁的底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会上强调,广大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要求法官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既是立足法治发展潮流的正确论断,也是根植法理基础的溯源探讨。人类在文明发展过程中曾多次在理想状态中对法官角色作出预想。在这些预想中,法官“不食人间烟火”、法院独立于政治权威以外,不应也不能理会世俗社会的种种规则与条条框框。简而言之,这些预想里都不约而同对法官角色进行了神化和圣化,将法官群体当作高于世俗权威与治理威权的绝对公正符号,完全脱离司法现实。
应该说,在法学理论与实践里,其实从来就没有脱离政治的“空白”和“超脱”。从法官执业之基的法律来看,其从来都是国家主权者对社会发展客观需求的规则回应。法律就是社会治理规则的权威集合,其本身除具备一定程度的政治昭示作用外,与宗教神学中那种全知全能、代表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丝毫不相关联。从法官执业之途的法院来看,任何国家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都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来也不能在真正意义上脱离政治而存在。所谓“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论述与实践,都是政治意义上的制度构建,并非说明代表司法权的法院本身如何超脱与另类。从法官执业之本的审理工作来看,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审判本质上都是对法律的“三段论”逻辑演绎,区别仅在于是严格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在遵循先例的过程中又建立新的判决例,但二者在严格适法的行为模式上没有差异。
综上,法官与法院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组成部分,二者既不神秘也不特殊更不例外。法院就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机构,法官就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类群体。从法理学与政治学上剖清了这一点,就能更好地理解法官理应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的深刻含义。
法官理应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是对法官群体专业司法素养的底线要求。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是法官执法办案、尽职履责的业务素养底线。国家的制定法是政治行为的产物。要对其进行准确适用,当然应首先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只有做到了察大局、懂大势,才能深刻理解国家相关法律的立法主旨及其背后的民意聚集,才能在审理具体案件中主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去化解矛盾、判断是非、裁决对错,才不至于机械办案、僵化司法。实践中的优秀法官无一不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理解更加透彻、对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更加到位、对具体个案情况与法律制度结合更加紧密的杰出代表,无一不是政治上的明白人。可见,法官要承担起执法办案的重要职责,就理应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并以此为底线不断夯实司法素养基础。
法官理应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是保持法官群体高度忠诚的底线要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就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一名法律人的基本操守来维系对党和国家的绝对忠诚。法官对党和国家要保持绝对忠诚,绝非应景之语。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是为了维系其国家主权而存在,从来就不存在所谓“超越政治”“绝对中立”的法官群体。在法律是国家政权的基本象征、法院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构件、司法对内对外都代表国家最根本主权的基础下,法官的忠诚度就成为其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不能有丝毫含糊。要求法官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就是站在维护国家政权的角度对法官提出的根本要求,就是对法官群体所作的深刻朴素的政治教育,同时也是检验法官群体是否忠诚的最基本标准。
法官理应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是保持法官群体清正廉洁的底线要求。政治上的明白人,就是要保持政治清醒,严格恪守党纪国法,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有敏锐鉴别力和洞察力,确保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违规不违法。法官被国家和法律授予审判权,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赋权行为。审判权可以调整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项财产与非财产权益,甚至可以调整公民基本司法人权,作用巨大,不可不慎。法官要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就是在底线上筑牢了依法履职、清廉用权的防线,让法官不犯政治上的“糊涂症”和“盲目病”,在职业生涯中永远保持清廉自守、克己奉公。
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对法官群体而言具有现实而深刻的含义。作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成员,法官群体理应洞察国家大政方针、把准正确政治方向、恪守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党忠诚、准确适法、公正司法,在“四个全面”的伟大道路上踏实走好中国法治发展与中国审判事业的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