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对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
对话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精神,按照海南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对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部署,海南高院党组决定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这次试点改革的一大特点是结合海南省环境资源保护布局,立足审判职能,不增机构、不增编制,只改体制机制,实行就近管辖、就地审理。
保障海南绿色发展
法周刊:海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现将环境资源审判的改革试点纳入其中是出于什么考虑?
董治良: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海南时曾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生态环境资源是海南的核心竞争力,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并在全国率先提出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司法要为地方发展大局服务,海南法院司法改革就是围绕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不断推进的。
今年初,省委副书记李军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要求“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保障和服务海南绿色发展”,海南高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调研组开展环境资源跨区域审判工作等专项调研,出台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改革试点方案。
法周刊: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如何理解?请您具体解读下试点方案。
董治良: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主要河流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
2009年,省编委批准海南高院和各中院成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琼山区、白沙县两个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不增机构、编制,就近管辖,实行“三合一”审判提供了组织保障。海南有五大主要河流,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由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集中管辖南渡江流域(含上游的松涛水库)澄迈县、定安县、海口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级集中管辖万泉河流域(含上游的牛路岭水库)琼中县、屯昌县、万宁市、琼海市及周边的文昌市5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集中管辖昌化江流域(含上游的石碌水库、大广坝水库)乐东县、昌江县、东方市及周边的儋州市、临高县、洋浦经济开发区5个市县、1个经济开发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设立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陵水河流域(含上游的小妹水库)陵水县辖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集中管辖宁远河流域(含上游的大隆水库)保亭县、三亚市及周边的五指山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在条件较为成熟、地处海南环境资源核心保护区、环境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的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便民举措服务群众
法周刊:既然是跨行政区划,地理跨度相应地也会拓宽,如何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接触环境资源审判?
董治良:主要通过巡回审判和多项便民措施来解决。例如: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在地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集中管辖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同时,立足全省统一的立案管理系统,集中管辖法院可委托所辖基层法院对该市县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当事人对环境资源案件起诉的,可就近选择市县法院立案,各市县法院将登记立案的环境资源案件统一录入集中管辖法院立案管理系统,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审判部门。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五大河流域集中管辖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设联络员1名,负责协调当事人和有关机构,协调案件所在地法院布置法庭、安排法警等,从而保障巡回审判顺利开展。
集中管辖法院均配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配备移动审判信息化设备,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可推荐任命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居民、企业员工担任人民陪审员,聘请“乡贤五老”(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农村老党员、老军人)等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担任环境资源案件调解专员,采用多种方式化解环境资源纠纷。可聘请自然保护区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和自然保护区内村社干部、森林警察、管理站干部、护林员、植保人员为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员提供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参与调解和开展法治宣传。
配套制度推进改革
法周刊:一项改革方案的落地,需要各类制度的配套实施,海南高院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董治良:根据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设置了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配套制度。一是确定环境资源鉴定机构名录和专家名录。报请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环保、国土、林业、海洋、农业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科研院所和鉴定机构,审定涵盖政法各家业务,具备专业资质的环境资源鉴定机构名录、环境资源专家名录,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是环境资源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报请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及环保、国土、林业、海洋、农业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环境资源行政、司法保护合力。
三是诉前禁止令。被告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经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等审查程序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作出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四是修复性司法。对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环境资源案件,要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生态环境的状态、功能不能完全恢复的,应责令破坏者采用异地修复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