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4日,原告魏某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布其与被告黄某的婚姻无效,因为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而被告黄某现在湖南服刑。我们民一庭在接收案件后,立即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积极与被告联系,可是由于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导致我们先后3次寄出去的文书都被退了回来。最后,原告终于打听到被告黄某在湖南衡阳雁北监狱服刑,我们将文书寄往雁北监狱,通过查询,此次文书被告于2012年8月26日签收。可是离该案的审限只有18天了,于是我和刘庭长尽快出发,办结该案。由于时间紧迫,我们没有买到直达湖南衡阳的火车票,只有先到宜昌再从宜昌转车到达衡阳。
9月2日,我和刘庭长踏上了开往宜昌的火车,由于我从来没有出过远门办理劳改婚姻案件,所以心情还是比较激动,到达宜昌站后,我们在火车站找了个快餐店简单的吃了点饭,就等着火车的到来,晚上7点30分,我们又踏上了开往衡阳的火车,想到明天一早到达后就要开始办理案件,所以刘庭长嘱咐我好好休息,免得明天办案时没有精神,于是我一上车就开始睡觉。
9月3日早上6点,我们到达衡阳火车站,周边的商铺还没有开门,我们只有在唯一24小时营业的肯德基吃了一碗粥就开始赶赴雁北监狱。因为我们不知道监狱离火车站有多远,于是找了一位警察问了具体地址并且问了打的去的价格,才放心的打的开往雁北监狱。早上8点,我们到达了衡阳雁北监狱,可是监狱干警还没有上班,我们只有在外面等着。就在这时一位女干警主动问了我们此行的目的并且热情的告诉了我们狱政科的办公室。想到当事人急迫的心情,我们看到狱政科一开门立马冲进办公室,想尽早的办理案件,可是当我们拿出介绍信,告诉我们要找黄某时,得到的却是黄某不在该监狱服刑。我们当时就傻眼了,远赴千里难道就要白跑一趟吗?我们还是不死心,拿出签收的快递回执告诉他们明明就是雁北监狱签收的啊,监狱干警看完后说,签收的是雁北监狱收押中心不是他们这个部门,于是他们又指给我们收押中心的位置。我们来到雁北监狱收押中心告诉我们要找黄某时,收押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此人已经被分派到湖南耒阳湘南监狱服刑了。而从衡阳到耒阳还有100多公里的路程,看到我们比较着急,工作人员又热心的帮我们联系了到耒阳的车,在监狱干警的帮助下我们顺利的坐上了开往耒阳的车,心里也很感激干警的热情,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我们不知道又会耽误多少时间了。
9月3日中午11点,天上下起了濛濛细雨,我们终于在雨中赶到湖南耒阳湘南监狱,找到狱政科告诉我们此行的目的,谢天谢地,黄某果然在此服刑,而且工作人员也很热心的为我们办理手续,可是时间转眼就到11点30分了,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要下班了,早上只能把手续办完,下午3点再来开庭。湘南监狱离耒阳市区还很远并且是比较偏远的地方周围还没有开发,眼看着午饭是没有地方解决了,好在工作人员看出来我们的担心,告诉我们后面的小区里面有一个吃快餐的地方,我们几经打听才找到了那个吃饭的地方,其实就是住户自己开的很小的一个快餐店,吃了饭一看才12点多,离下午上班的时间还有3个小时,我们为了避雨,只好跟小区的住户讲好话在他家中歇息一会。一到上班时间我们就来到狱政科想早点办案,幸好工作人员早上为我们安排好了,只用去会见中心开庭了。
下午3点30分,我们终于见到了在湘南监狱服刑的被告黄某,被告黄某显然已经知道了我们的来意,我们也安抚了被告的情绪。我们把开庭准备工作做完后就开始开庭了,通过法庭调查和黄某的陈述,原告魏某和黄某确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当庭宣判:确认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的婚姻无效。当我们开完庭,被告黄某也很真诚的对原告魏某说出自己的祝福“魏某这么多年来跟着我受苦了,希望你能找到自己的幸福”。听到黄某的祝愿,魏某也已经泣不成声。看到这个场面,我的心里也很难过,其实他们的悲剧源于他们的无知,只要他们懂一点知识就会知道近亲是不能结婚的,幸运的是魏某与黄某没有小孩,不至于酿成更大的悲剧。
案件已经办结了,我们又踏上了回程的路,一路虽然疲惫但也感触良多。首先对劳改婚姻案件来说,原告应该把被告服刑的具体地址弄清楚,这样才不至于浪费司法资源;其次,,我们一定要重视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只有老百姓的法律素养提高了,像这种愚昧的“亲上加亲”的悲剧才不会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