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使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司法,根据《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结合院情,建始法院于近日印发了《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审务督察工作进行规范和细化。
该《办法》共22条,就审务督察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督察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督察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定,着重突出督察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督察涵盖面广。《办法》规定,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十个方面,即:上级法院和本院重要部署决策落实情况、廉政建设制度落实情况、庭审制度落实情况、文明接访及文明执法落实情况、诉讼收费及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司法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警用车辆和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安保措施落实情况、遵守工作纪律和社会公德情况、上级法院和本院院长要求督察的其他事项。
二是督察方式多样。《办法》明确,督察的主要方式有五种,即:公开督察、暗访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联合督察。
三是处理严格及时。《办法》要求,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即:对怠于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决策部署、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明显超越法定职责或者明显有损法院形象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对违规使用的警用车辆、警用装备及法院专用标志,当场予以扣留;对一般违纪违规的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及时改正,对严重违纪违规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监察工作条例规定报院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四是结果运用科学。《办法》强调,审务督察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评、评先表模、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责的,还将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