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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人遭电击受伤 起诉电力公司获赔偿

时间: 2017-04-14 08:46 点击量: 406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向某东雇请的工人在安装遮阳板时被电击伤,向某东赔偿损失后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向某东于2005年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修建一栋面临国道的住房,2006年某电力公司沿国道边缘架设了10KV高压线(裸线),高压线与向某东的房屋水平距离最近处约3米。2015年10月向某东雇请工人向某、宋某用绳子从一楼向四楼拉铝合金遮阳板,在作业的过程中,高压电弧将向某、宋某击伤,向某东将向某、宋某送到医院治疗。尔后,向某东与向某、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向某东赔偿向某、宋某107091.17元。另查明,向某、宋某受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1092.26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向某、宋某受雇于向某,被高压电弧击伤后,向某东已就相关赔偿与向某、宋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向某东作为雇主,享有作为原告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某电力公司架设的电力线路为10KV高压线,明显属于高压活动的范畴,某电力公司作为造成向某、宋某触电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受害人向某、宋某明知向某东的房屋与被告架设的高压线相邻,具有触电的安全风险,但二人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减轻某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情节,某电力公司应承担向某、宋某受伤被电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0%的赔偿责任,原告向某东自行承担30%。遂依法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向某东经济损失14764.58元,向某东与向某、宋某签订的协议中超出的部分,视为向某东自愿对二受害人给予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