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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两男子对三名未成年在校学生施暴被判刑

来源: 巴东县法院 时间: 2018-09-03 08:35 点击量: 971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弟弟被人“欺负”,当哥哥的怎能忍?巴东一年轻男子为替弟弟出头,伙同他人打伤三名未成年在校学生,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日前,向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邬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向某十三岁的表弟张某与同学易某某在校期间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6月2日,向某、张某、邬某三人在巴东县官渡口小学附近的餐馆吃早餐时,恰好易某某、向某某(15岁)、冒某某(14岁)从此处经过,经张某指认,向某、邬某就对易某某、向某某、冒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易某某、向某某、冒某某三人均为轻微伤。
  向某某的父亲得知儿子被人殴打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并告知向某、邬某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得知报警后,向某逃离现场,邬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
  侦查中,向某、邬某的亲属赔偿三名被害人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向某、邬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邬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某、邬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但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对罪责相对较轻的邬某适当予以从宽处罚。向某、邬某实施犯罪对象为三未成年人,并致三人轻微伤,应从重处罚。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邬某在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