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次审议。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还提出,根据党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有必要对之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的过渡问题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关于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李连宁说,根据教育部建议,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为平稳推进改革,将施行日期确定为2017年9月1日。
专家认为,此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者、监管者、参与者以及消费者来说,民办教育发展的目标、方向更加清晰,责、权、利的界定更加明确,将有利于鼓励、支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