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陈乐)10月26日下午,建始县法院红岩法庭巡回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朱某和被告马某均在高坪镇街上租用铺面做生意,且铺面相邻,2017年7月21日,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致使原被告双方均受到重大损失。经查明,起火地点在被告铺面内,原告遂向被告索要赔偿,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考虑到被告是一名70岁老人,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将开庭地点定在某镇司法所。当天下午,随着科技法庭便携式装备的安装完毕,庭审正式开始,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被告辩称起火原因不明,且被告是一名七旬老人,以经营缝纫铺面为生,实在无法支付巨额赔偿金,双方就财产损失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
法庭调解环节,通过法官劝说和分析,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来源较少,火灾原因不能全部归咎于被告,且火灾致使双方都受到损害,这是谁也无法预料和希望看到的,而被告也同意在能力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原被告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定于在一个星期内被告将赔偿款交到红岩法庭。至此,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以调解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