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将卷宗移送、评估拍卖、鉴定审计、公告送达、专家证人等诉讼服务的管理,纳入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之中,实现有效、系统、科学的管理。目前,各个法院使用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均将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案件称为“子体案件”(相对于审判执行“主体案件”而言),对其流程进行了简单的设计。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将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案件等“子体案件”纳入审判管理,有助于集中管理和优化管理,促进司法辅助工作的规范高效。
一、司法辅助案件的由来与演变
2005年10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的职能性质和工作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变成了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规定,直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四个统一的工作原则,即统一管理部门、资质标准、随机方式、拍卖场所,实现了审判执行与司法辅助工作的分离,司法辅助案件的办理机构、流程规则才基本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多样化,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多,这些专业知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最终作出准确的判断。一直以来,司法鉴定作为一种专业手段成为法官审查判断事实情况的一种辅助措施,司法辅助案件的称呼也由此而来。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都是由法官来启动的,也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某些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反复鉴定、重复鉴定的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是对专业知识的一种判断权,而目前司法辅助案件存在的技术管理部门只负责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意见质量不高无人监督、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都是普遍存在、普遍认同却无法更好的管理、监督的共性问题,尤其是在信息化手段大大运用于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和政务管理的前景之下,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各项司法业务不应游离在流程管理之外。
二、司法辅助案件纳入审判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案一号”的立案工作原则,司法辅助案件依附于实体案件的发生而存在(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然产生鉴定审计和评估拍卖),因此,与诉讼保全案件相一致,司法辅助案件不应当有单独的案号编排规则,而是应当与实体案件相配套,方能实现审判管理的目的。
一是有利于提高案件质效。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依赖性较强,即便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赋予了法官更多的鉴定意见审核权,但实践中还是存在鉴定启动过于随意,委托鉴定后审判庭不再过问案件进程,“甩手不管、伸手拿来”的现象比较严重。司法辅助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系统中,一是实现司法辅助与审判执行相分离的目标。所有司法辅助案件的立案必须由立案部门负责,承办部门为司法辅助部门,隔断了承办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关联。结案信息(鉴定意见、评估拍卖结果)应当推送到审判执行案件流程之中。同时,司法辅助案件的相关信息(委托部门、当事人信息等)自动从审判执行案件中提取,既避免重复录入,又确保所有案件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二是案件信息数据采集项目增加,承办部门、承办人、中介机构选定(指定或是随机方式)、鉴定意见初稿是否进行了二次质证等等,所有司法辅助工作情况都可以通过结构化的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和统计,与其他案件一样实现统计分析和质效评估。
二是有利于提高司法辅助案件工作效率。信息化手段大量运用于审判流程管理,带来的是无纸化办公、工作效率的提高。根据《规定》的意见,评估拍卖工作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集中统一管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案件都集中于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的司法辅助业务人员明显不足,很长一段时间是否需要对外委托都是由承办部门、承办法官自行决定的,大量的违法违纪案件也是发生在对外委托环节。因此,利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集中部署将大大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效率,信息化手段已经完全脱离了物理上的办理距离。据报道,北京市、山西省所有的司法辅助案件的机构选定工作全部由高级法院统一负责,进入案件办理程序,鼠标点击就可以确定中介机构,高院确定中介机构后,下级法院可以直接与中介机构办理有关具体事宜。重庆高院利用“产权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浙江法院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都突破了地域限制,使拍卖标的的信息公开程序更高,实现交易价格最大化。与此同时,委托法院、纪检部门还可以同步查看、远程监控,机构的选择从程序到实体完全公开,既减轻了承办法官跟踪办理司法辅助案件的工作任务,又避免了承办法官受不良关系干扰的可能性。
三是有利于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根据《规定》的内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但司法审判实践多涉及房地产、土地、资产、旧机动车等评估,而上述评估资质的审批权又分别为建设、国土、财政和商务部门,条块管理使得人民法院对于错误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纠正和处罚非常困难,个别地区由于符合高级别、专业级别资质的中介机构少,降低等级委托鉴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而这种关系只能是监督制约关系。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案件信息与流程同步推送给当事人,但是与司法辅助工作相关的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一是中介机构名录的对外公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或者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平台、诉讼服务网都可以实现;二是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包括网上电子随机摇号过程都可以全程观看。但是,这些都是程序上的公开,并没有实质内容的公开。从整体来讲,还是缺乏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机制,没有建立诚信名单、委托部门评价制度等,导致有些失信的中介机构仍然在册。浙江高院专门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加入了司法鉴定意见评估表,由承办部门负责评价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全面。由此再深入,不仅在电子随机摇珠过程中限制中介机构选择性报名(标的大的案件报名、标的小的案件无人报名)、“挑肥拣瘦”,还可以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加入中介机构业务质效评估、投诉率、社会满意度等指标信息,通过集中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黑名单制度将不诚信的中介机构删除,并实现法院系统内的禁业限制。
四是实现了全程留痕、全程监控的审判管理目标。审判管理的目的就是全程留痕、全程监控,司法辅助案件进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与审判执行案件不同,实现的是双线并行的管理监督模式,一条横线是立案-办理-结案的流程,司法辅助部门全程负责;另一条横线则是审判、执行、纪检部门先后进入流程,通过权限划分实现相互监督之目的。审判部门启动鉴定审计工作,审判流程的审限自动中止,待鉴定审计意见转交至审判法官时,司法辅助案件结案,审判流程审限计算启动。纪检部门参与机构选定工作,审判执行部门可以随时查看司法辅助案件流程,这条横线依各自职能不同而与流程的主线并行。
当然,对于司法辅助案件纳入审判管理之中,有的法院的流程设计已经较为完备了,相对于新疆法院而言,仅仅是个起步阶段,需要司法辅助工作人员改变原有传统手工、纸质办案习惯,运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案件办理。同时,在审判流程设计中还要考虑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的对接问题,如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衔接问题。目前,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仅能实现评估拍卖案件信息发布、机构的电子摇号随机确定,相关的结果要回填到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还有就是司法辅助案件的电子卷宗及归档问题,应当与审判执行案件的要求一致,并且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可以查询到司法辅助案件,通过司法辅助案件亦可以查询到审判执行案件。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