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汪小月)被告人刘某在利川市全顺巷替人搬家过程中,见到路边停放的三轮车,便起了贪念,将车盗走。近日,利川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被告人刘某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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