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王某的责任田中生长着一颗有150年树龄的原生水杉母树。树基部北面有一个呈不规则三角形的树洞。王某每年都会把枯叶堆到树洞处。
2017年4月19日下午,王某到责任田中做农活时,发现已被市政府登记、编号为0225号的这个水杉树下生长的柳杉树苗的纸条干枯了。随后,王某用随身携带的镰刀砍下柳杉枯枝,将其放在水杉树树兜北边约1米处进行燃烧。
在灰烬没有熄灭的情况下,王某未把灰烬周围的水杉枯枝清理干净就离开了。
火苗随着枯枝慢慢燃烧到王某常年堆积枯叶的树洞中去......
17时50分许,村民刘某发现将火势扑灭,并向利川市水杉树管理站报告。
经鉴定,0225号水杉树被烧伤处的保护结构受到破坏,对该树被烧伤处的增粗生长、输送养分、防止病虫有一定影响。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法国家规定,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