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伤法官:职业保障 亟待加强
焦点
9月9日上午10时许,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内,该院民三庭法官刘坦、郑飞依法在给已经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上诉人胡庆刚送达法律文书并答疑时,被胡庆刚突然持刀刺伤,法官刘占省、胡韧先后上前制止,也被刺伤,其中郑飞伤势严重。后胡庆刚被法院法警制服抓获。
关注
事件发生后,面对网络上一些令人不寒而栗的杂音,9月11日,本报二版专门选取了《拿什么保护你温暖你,我的法官!》、《捅向法治的刀折射巨大阴影》、《对暴行的纵容就是助纣为虐》、《安全尚无保障 尊荣岂非笑谈》等五篇评论文章,谴责暴行,哀痛伤者,声援法治。
点评
法官是法律制度的代言人,湖北十堰的四名法官遭此横祸,血染法袍,然观网络,落井下石恶语相向者众!此时此情,奢谈功名,羞言仓廪,苦谈生平!网络暴力也是暴力!网络暴力其凶残程度甚至不亚于刀枪剑戟!
有学者惊呼:“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法官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维护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伤害法官的长久危害还在于法治, 有专家指出:“这有可能造成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以至于威胁到司法队伍的建设。”因此,给予法官足够的安全保障刻不容缓。而要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判决,提高法治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还要做好法官的保护工作,给予法官足够的安全保障。
国家特赦:尊崇宪法 人道司法
焦点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关注
本报连续刊发《特赦:开启法治文明新篇章》、《“特赦”凸显“依宪治国”理念》、《特赦四类罪犯体现法治自信》等文章,深刻认识这次特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特赦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点评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此次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国内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此次特赦无疑是一次难得的宪法普及和宪法教育。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中国历史上曾经7次特赦,每一次特赦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宽大、仁政。尽管本次特赦只针对四类罪犯,但特赦实践彰显出的刑罚人道主义和国家的德政,无疑将产生辐射全社会的感化效应,有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崇宪法、践行宪法的社会氛围,也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期待特赦制度开启尊崇宪法、宽严相济、慎刑恤囚的中国法治文明新篇章。
虚假诉讼:火眼看穿 重拳打击
焦点
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当庭判决驳回上诉人欧宝公司的上诉,对两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姜某和实际控制人王某,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此案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关注
11月18日、21日,12月15日,本版刊发《虚假诉讼是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打击虚假诉讼还有刑律伺候》、《提高对假案的甄别能力》、《惩治虚假诉讼亟需完善法律》、《怎样筛掉非诚信诉讼》等多篇评论文章,从多个角度对打击遏制虚假诉讼问题展开评论。
点评
一直以来,虚假诉讼因使正常诉讼秩序受到严重扰乱,使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严重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为大家所深恶痛绝。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作出了新规定,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月30日,“两高”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将修正案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正式命名为虚假诉讼罪。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进行认定并给予重罚的判决,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肯定,此举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九施行:七大亮点 守护社会
焦点
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主要有七大亮点:一是减少九个死刑罪名;二是严惩恐怖主义犯罪;三是加强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保护;四是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五是加大惩处腐败力度,规定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六是惩治失信背信行为;七是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关注
本报9月1日、2日、6日分别刊发了《刑法修正是法之利器的磨砺》、《严把死刑标准彰显法治文明》、《刑法修正案(九)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评论文章,论述刑法修正案(九)在适应社会形势、把握死刑标准、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亮点之处。
点评
此次刑法的重大修改,是民意的反映,是法律应对当前形势的适当调整,也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进一步完善与努力。 法乃利器,需要时常磨砺,此次刑法修改,正是对法之利器的磨砺,能有效打击与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的重大修改,也是在弥补法律漏洞。法律的公平公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法律的制定不能死搬教条,要可以依据形势而变动,而不能固步自封,对自身存在的疏漏,要能及时发现并更正。没有最好的法律,只有可以变得更好的法律,我们只有尽最大可能去吸纳民意,把握时代脉搏,权衡多方利弊,制定出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给社会铺设出值得遵守的法律底线,给每个人划定出值得遵行的法律边界。
猎捕燕隼:掏鸟打趣 司法受伤
焦点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伙同王亚军先后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共16只,并将其中10只贩卖。同月,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550元的价格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1只。今年5月2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元。闫啸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8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些网络媒体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十年半”为题对闫啸天一案进行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关注
本版以《猎捕燕隼的犯罪岂能用“掏鸟窝”来打趣》为题,推出《“掏鸟窝”中伤司法非“鸟事”》、《违法性认识程度的差异从何而来》、《“掏鸟窝被判十年半”是“标题党”在误导》三篇评论,并摘登了新乡中院的二审裁定。
点评
一个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却因为一些媒体的不自重、不严谨闹得沸沸扬扬。
在该事件中,三个熟悉的身影不得不提——当事人、律师和媒体。回顾近些年的类似事件,大都是他们通力协作的结果:为规避风险,当事人向媒体提供片面信息;媒体偏听偏信,制造噱头;律师避重就轻,推波助澜。他们各自为着自己的私欲,不顾社会责任、行为底线,肆意伤害法制。
我们支持当事人维权、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要求、维护媒体的监督权利,但反对蔑视规则、脱离正常程序轨道的肆意妄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只有大家都能客观理智、依规依法行事,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早日实现。
叫板法院:明文暗帖 粉墨登场
焦点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7月以来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重大犯罪,于7月11日被查; 杭州宋城集团不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8月11日自导自演了一场“实名举报法院领导”的闹剧;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东莞日报》刊登公告,称将对寮步镇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12月14日、15日,寮步镇政府接连在同一报纸上发布声明,称法院“罔顾事实,罔顾该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
关注
本版7月17日、25日刊发《对“歪门邪道”的法律人,法律不姑息》、《律师的守法用法与违法弄法》;12月18日、19日刊发《镇政府登报指责法院底气何来》、《镇政府“叫板”法院是法治之殇》,对叫板法院的做法予以抨击。
点评
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因为不满自己代理案件的判决,在《法学评论》上撰文骂案件承办法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大代表马某不但不配合法官执行,还撕毁法院执行文书、辱骂并拘禁法官……回顾过去的一年,一个又一个叫板法院判决的事件,让我们震惊和不安,这些案例中的涉事主体不仅仅只有普通群众,更有教授、人大代表、企业、政府部门和我们时常称为法律人的律师!他们中很多人不是不知道司法的终局性和既判力,也不是不懂得不服法律判决可以采取的其他正当救济路径,但还是以蔑视和对抗的态度、手段叫板法院,这让我们不禁感慨: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社会,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