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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共觅“发财路” 开设赌场受刑罚

时间: 2017-03-16 08:21 点击量: 36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覃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李某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陈某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覃某、李某彦与付某君(另案处理)、李某俊(另案处理)为谋取利益,合伙在巴东县野三关集镇覃某金家及巴东县水布垭镇小地名毛家冲邓某虎家开设赌场,先后组织田某银、田某云、李某俊、王某、王某某、李谋峰等人,采取用扑克牌打“八对”的方式赌博,每场赌资在5万元以上,赌场输赢情况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覃某、李某彦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扑克牌、香烟、餐饮等服务,维持赌场秩序,并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期间,覃某、李某彦等四人共抽头渔利14.4万元,覃某、李某彦各分得3.6万元。

  2014年6月至7月,陈某红为谋取利益,先后与付某群(另案处理)、付某君、李某义(另案处理)合伙,在巴东县野三关镇付某群家及陈某红家开设赌场,先后组织李某东、黄某全、田某银、李某俊、黄某军、谭某伟、田某州等人,采取用扑克牌打“金花”的方式赌博,付某君、付某群、陈某红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扑克牌、香烟、餐饮等服务,维持赌场秩序,并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期间,陈某红个人获利6万元。

  2014年12月10日李某彦、2016年11月4日覃某金、陈某红主动到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颜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李某彦、陈某红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开设赌场,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覃某、李某彦在与付某君、李某俊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各自的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彦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覃某、李某彦、陈某红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红悔罪表现明显,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