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日前,巴东县茶店子镇六旬男子周某仁因犯盗窃罪,被巴东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6月28日凌晨,周某仁蹿至村民周某宣家,趁其家中无人,踢开周某宣的房门,将周某宣放置在卧室衣柜内的现金500元、中药柜内的现金300元、以及存放在冰柜里的腊肉3块、鸡蛋30个盗走。
案发后,周某仁主动到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仁主动向被盗主周某宣退赔现金800元、物资折价327元,赔偿房门损失500元,并取得被盗主周某宣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周某仁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仁赔偿了被盗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盗主的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周某仁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