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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法官因案施策释法明理 3小时执结10年积案

来源: 巴东县法院 时间: 2018-08-29 15:53 点击量: 586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遇事需冷静,冲动使不得!恩施一男子雇凶伤人触犯刑律,不仅身陷囹圄,还要折损钱财。8月22日,通过巴东法院执行干警近3小时的耐心释法明理,该男子不得不为十年前的冲动行为“买单”。
  2006年8月,王某为报复与自己发生业务竞争的谭某,萌生雇凶伤人的邪念,王某遂找到中间人马某,二人一拍即合,马某又为其雇请饶某。随后,王某通过马某陆续给饶某支付现金7500元。同年10月17日晚,饶某持刀将谭某的四肢砍伤,并抢走谭某现金450元及两部手机。事成之后,王某付给中间人马某现金30000元,马某将其中的25000元付给饶某。
  案发后,王某、马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饶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某、马某、饶某三人连带赔偿谭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197.77元。判决生效后,王某、马某、饶某均未履行赔偿义务。2007年10月,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王某三人尚在服刑,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
  2018年7月27日,恩施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巴东法院执行。巴东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王某刑满释放后从事过出租车客运业务,现在某幼儿园从事保安工作,有固定收入来源,且与他人合资办公司,但王某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
  8月14日,执行干警电话通知王某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王某称已乘车去外地,承诺于8月22日接受调查。
  8月22日,执行干警再电话通知王某迅速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执行调查,通过执行干警对其近三个小时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严肃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最终王某悔不当初,表示愿意执行,并当场付清了全部执行款6519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