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骑摩托车撞人逃逸,原是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车。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团堡集镇沿318国道往石板岭方向行驶,行驶途中将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民警随即发现并传唤张某某接受调查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