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扫黑除恶

无锡:失信行为的司法“围堵战”

时间: 2014-11-10 14:36 点击量: 657

   

    让诚信者得到实惠,而不是“吃暗亏”,使失信者受到惩罚,而不是“占便宜”。江苏省无锡市诚信体系建设得到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其中司法扮演了主角,全市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手段让作伪证、虚假诉讼和故意不履行执行义务等失信者既丢面子,又丢银子,还断路子。

    立案打假

    堵疏结合拦住假官司

    2013年11月,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了律师王某为当事人李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要求无锡某化纤公司赔偿高额的工伤补助金。然而,被告公司却向承办法官反映,他们与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早在半年前就已经在当地街道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李某本人也早已拿着5万元的赔偿款回了山东老家。

    法院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发现竟然是代理律师王某从中搞鬼,企图通过这个官司牟利。在谎言被法院揭穿后,王某对自己违规代理、恶意诉讼的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对其进行了训诫,并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类似的案件,在无锡全市法院时有发生。近年来,假离婚、假讨债、假倒闭等虚假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介绍,虚假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房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借贷纠纷及执行案件等财产类纠纷,在离婚纠纷中也是表现为虚构债务侵害配偶财产权或逃债。

    无锡中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认为虚假诉讼案件本质往往是经济利益驱使,少数当事人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不法财产利益,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权益或规避税费。

    无锡中院民一庭在审理上诉人顾某与被上诉人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施某在一审起诉顾某时,为使案件能够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让陆某在其提供的顾某出具的收条上签署:担保人陆某。后施某以该书证为证据,以顾某、陆某为被告,向宜兴法院起诉。一审审理中,施某又撤回了对陆某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施某为了争取管辖权,和陆某一起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故决定对施某和陆某分别罚款1万元和5000元,施某和陆某当庭悔过并立即履行。

    由于立案阶段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和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强的特点,要想在立案阶段就杜绝虚假诉讼,目前仍是法院业务中的一道难题。

    无锡中院副院长弓建明认为,在立案阶段,要建立诉讼诚信告知、诚信承诺制度,提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将有可能承担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

    实践中,无锡两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设置虚假诉讼警示宣传牌,在受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中增加警示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力争在立案环节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消除一些当事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念头。

    与此同时,加大立案窗口审查力度,对于虚假诉讼高发的纠纷,例如房产、劳动争议、借贷、离婚等纠纷及执行案件,立案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认真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要求立案人员必须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案件,尽可能全面掌握当事人和所涉案件标的的诉讼记录。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的起诉,一般不予立案。

    庭审辨假

    惩戒诉讼欺诈行为

    今年4月,市民方先生拿着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到崇安区人民法院状告邹女士夫妇,理由是其在2009年购房后对方一直没配合其去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开庭时,邹女士的儿子李某拿着父母的委托书出现在庭审现场。法官告知李某,授权委托书要其父母来法院当面签署,如老人年事已高,行动有所不便的话,法院可以上门。但李某闪烁其词,一会儿说其母不在无锡,一会儿又说瘫痪在床,找各种理由推脱,且原、被告都表现出急于过户的意愿,这让承办法官产生了怀疑。

    法官上门调查时发现李某母亲的遗照挂在墙上。经走访社区居委会,法官得知案件中的当事人邹女士早已去世5年。显然,李某伪造委托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对李某进行训诫并责令其认真悔过。

    伪造证据也是常见的一种失信行为。今年年初,锡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被告公司否认与原告朱某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供了不含原告姓名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经深入调查,被告公司于2012年6月为原告朱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而原告朱某在2013年曾因工伤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医疗费,被告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事故说明1份。

    在证据面前,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了提供虚假陈述和证据的错误。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在一些案件中,失信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甚至不惜变造判决书。在一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科技公司诉某包装材料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包装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该院“(2012)新商初字042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该案所涉债权已由科技公司转让给一家机械公司。经查发现,该复印件系原告科技公司股东田某将该院民事判决书变造后复印而成。后经公安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新区法院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些虚假诉讼的行为已经超出道德范畴,直接涉嫌犯罪。惠山区人民法院发现,在无锡市某冷轧厂的51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中,有6名原告并非该企业员工,其社保记录均长期由实际工作的其他单位缴纳,原、被告之间并无劳资关系。目前该案涉嫌骗保已由公安机关侦查。

    执行治假

    立体围堵失信被执行人

    2014年8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无锡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措施,布网围堵的创新实践。

    去年12月,无锡中院将88名老赖的个人信息公布在无锡市中心三阳百盛广场外墙的巨幅液晶屏上。公布的信息包括老赖的照片、姓名、身份证号、执行标的和失信情形等内容。每天上午9时到晚上10时,这些信息定时在户外液晶屏上滚动播放。

    在大屏幕公布信息之后的第三天,一名老赖就主动找到债权人还钱,恳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下自己的照片和个人信息。

    无锡中院执行局法官张淼说:“老赖们的行为已经是违法,而公众享有知情权,如此晒出老赖的信息,可以更有效地联合大家的力量来与违法行为做斗争。”

    据悉,这块位于闹市的大屏幕将持续公示老赖一年,至今为止,无锡中院已经先后更新制作了4批、共计481名老赖的信息予以公布。

    相比于人数众多的老赖,只靠几块大屏幕“晒”显然还远远不够。今年2月,无锡中院与无锡广通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合作,在全市186条公交线路总共2600多辆公交车上的移动电视平台,定时滚动播出老赖信息。

    7月,无锡中院与无锡广电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老赖信息登上无锡地铁一号线站点和车厢内的移动电视平台。通过这两次合作,“晒老赖”的举措得到了更加有效的实施。“我们的目的,就是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无锡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坚表示。

    除了“晒老赖”,无锡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开展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共十六条,系统规定了悬赏执行申请提出的条件要求、悬赏执行方案的内容、悬赏执行决定与公告作出的程序、悬赏金确定的原则与支付条件、悬赏争议解决的一般原则与途径、悬赏执行工作的保密要求等内容,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悬赏执行”的原则性意见具体化,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通过以上各项举措,截至目前,先后有42名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508余万元,其中21名为集中公布到百盛大屏幕和移动电视上的被执行人,履行金额总计为1902.24元。

    无锡市文明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市即将推出“无锡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开放包括(个人)基础信息、黑名单信息和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标志着围堵失信行为的一张大网张开。

奖诚惩假 诚信建设中的司法之手

    访谈对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时永才

    担当: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法周刊:您是如何看待司法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时永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担负着判明是非、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职责,如何履行好社会诚信建设的司法担当,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要命题,也是一个无可替代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必须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作为履行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立足审判职能,从促进诚信诉讼、社会征信、诚信文化、司法公信等建设入手,着力构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应当体现在具体的审判和执行流程中。人民群众痛恨不诚信行为,社会不容欺诈行为,作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直接面对人民群众,贴近社会生活,必须立足现实,回应关切,从一案一事具体抓,一言一行带头做,用务实的司法作风、细致的司法技能、刚性的司法手段,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加大能动干预力度

    法周刊:无锡法院在共建社会诚信体系中有哪些举措?

    时永才:近年来,审判实践遇到一个严峻的现实,大量不诚信行为出现在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虚假陈述、隐瞒真相、变造和伪造合同,一些证人作伪证,少数律师教唆当事人欺诈,甚至伪造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背诚信诉讼义务。

    近年来,无锡全市法院将诉讼诚信建设作为强化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大能动干预力度,强化司法惩治,坚决制裁失信行为,鼓励诚信行为,着力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构筑起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切实捍卫社会诚信的底线。

    立案环节,建立诉讼诚信告知制度,提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将有可能承担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

    审判环节,坚持“打击欺诈,保护守信”的办案导向。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依法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环节,突出反规避执行。充分运用大屏幕晒老赖、公交流动视频播老赖、悬赏抓老赖等措施围堵失信被执行人。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探索对被执行人信息实行开放查询等机制,形成综合威慑力,使其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期待:建立统一司法征信体系

    法周刊:您认为司法在“共建”中的当务之急是什么?

    时永才:目前,我国存在征信系统众多、分散、各自为战的问题,诸如金融、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公安及其他社会征信系统等,但各系统的征信信息缺乏统一的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并且各地又存在不同的区域征信系统,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共享上存在障碍,不能及时有效共享信息,难以抱拳形成合力。

    由此可见,统一的征信系统平台的缺失,成为信息共享机制的最大瓶颈,严重制约多部门的协同。对此,法院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将助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内外联动,搭建平台,形成合力,推动建成信息完善、资源共享、制约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

    当务之急,应当注重内部构建,建立统一的司法征信体系。要将这些分散的做法集成化,法院系统和法院内部诉讼环节必须加强联动,关键是要建章立制,明确征信信息采集的标准、范围等,对立案、调解、审判等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包括拒不履行裁判义务、失信诉讼,民事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骗取贷款、恶意欺诈等明显失信行为,以及非法集资、违法放贷、制售伪劣商品等刑事处罚等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依法披露,在全国法院系统形成统一的司法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