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案件陪审工作,使他们在履行陪审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防止人民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受到干扰和影响,保证人民陪审员客观公正地从事案件参审活动。
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方面的内容:
一、禁止对陪审员作出不利处分
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需要得到其所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事务,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陪审职务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能而对其作出不利处分。
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也有相关规定。如日本明确规定,裁判员(即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为职员执行裁判员职务而请假或休假,或者因为担任裁判员、候补裁判员、预定裁判员或裁判员候选人,或曾经担任此类职务,将其解雇或对其作出其他不利处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明确要求,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为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员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改革试点法院应根据中央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禁止对陪审员作出不利处分的具体措施,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履行参审职能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不得公开陪审员的个人信息
能否严格保守陪审员个人信息秘密,不仅直接涉及陪审员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而且关系到陪审制度能否有效运行问题。因此,严格保护陪审员的个人信息资料,是保障陪审员依法履行陪审职责的基本要求。
在保护陪审员个人信息方面,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如韩国法律明确禁止将陪审员等个人资料向社会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得公开陪审员、预备陪审员或者候选陪审员的姓名、住所及其他个人资料。对于履行陪审员、预备陪审员或陪审员候选人职务的公民的个人资料,在本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公开。我国台湾地区还就参审员、备位参审员或候选参审员个人资料保护的方式、期间、范围、处理和利用等事项,制定专门办法进行规定。
保护陪审员个人信息有助于保证陪审员能够公正、客观、无所顾虑地执行陪审职务,有利于提高陪审员对履行陪审职能的信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对保护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改革试点法院可以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护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的具体规范,消除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各种顾虑,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三、为陪审员提供安全保护措施
充分保护陪审员的人身安全,是增强陪审员履职信心,树立陪审制度权威性的重要基石。为了保证陪审员公正履行陪审职能,需要建立健全陪审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为陪审员提供人身安全保障,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如韩国法律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对陪审员进行随身保护,审判长认为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受到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的危害,或者有受到危害的危险,可能对其公正审理和评议造成妨碍,或者具有造成妨碍危险的,应当对陪审员或预备陪审员采取保护、隔离、居住等必要的随身安全措施。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也可以申请审判长对陪审员或者预备陪审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审员或者备位参审员的申请,对参审员、备位参审员,给予必要的保护措施。所谓必要的保护措施,应当由法院视具体情况需要而定,如派人随身保护其安全、隔离、集中住宿等。
为了让人民陪审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参审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明确规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因此,改革试点法院有必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人民陪审员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如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人民陪审员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威胁或者危害,不能公正参与审判或者评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陪审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采取保护措施。
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方面,还应当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人民法院和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和保障;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等。这些措施对于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公正履行参审职责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