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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全员定位定员定责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5-12-21 11:19 点击量: 1367

  历经两年多的不懈探索与实践,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了收官之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月上旬联合下发了《江苏省法院系统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江苏地区法院试行)》(下称《等级标准》),由此对全省法院书记员实行了全员定位、定员、定责的员额管理。这标志着自2013年启动的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关键性突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开宗明义:“书记员的问题,以流动性大最为突出。因此,想解决这个问题,稳定是关键。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应围绕‘定’字做文章。具体说来,就是给书记员定位、定员、定责。”

  对此,江苏高院政治部主任徐清宇解释说,从总体上看,《考核办法》规定全省法院所有在岗书记员均应参加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其结果作为确定书记员专业水平和评定岗位等级的依据,并由江苏省人社厅统一核发《江苏省书记员岗位等级证书》。记者了解到,《考核办法》共有5大项25条,分为总则、岗位等级设置与条件、培训与考核、颁发证书、附则。全省法院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岗位等级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同一等级内分三等、二等、一等三个等次。高级书记员工作满一定年限,工作表现优异的,可以申报特级书记员。特级书记员、高级书记员占书记员岗位总量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特级书记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同一岗位等级内,满两年且每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的书记员正常晋升一个等次,初级、中级书记员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以晋升上一等级书记员。

  在培训与考核方面,《考核办法》规定,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与考核由江苏高院与省人社厅共同组织。新招录的书记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暨初级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培训由江苏高院组织,全省各级法院书记员的晋级培训由江苏高院组织或省高院委托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省人社厅或各市人社部门配合。初级书记员岗位等级考核、书记员岗位等级晋级考核、特级书记员考核评审,均由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在颁发证书方面,《考核办法》规定,《江苏法院书记员岗位等级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试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由省人社厅核发《江苏法院书记员岗位等级证书》。

  《等级标准》分为职业概念、岗位职责、基本要求、工作标准等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全省法院书记员在法官安排下履行具体11项工作职责,包括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接待安排来访和阅卷,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事项中的事务性工作,庭前准备阶段核实诉讼参与人的自然情况,开庭时检查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校对、装订、送达法律文书,整理、装订、归档案件卷宗材料,办理上诉移送手续等。同时对书记员工作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如:庭审记录要求,能够准确掌握相关法律专业术语;能够以听打不低于150字/分钟的速度、不低于95%的准确率进行记录;能够对庭审过程中的语音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准确记录;所记录的内容完整、语句通顺、符合格式规范要求;掌握汉语拼音知识、常用语法知识、常用法律术语、口语信息的提炼知识、标点符号的知识、庭审笔录规范要求、打印设备的调试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