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胡伟 黄宇东)8月8日,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从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了义务款3.8万元,至此,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其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完毕。
2008年底,吴某某在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咸丰农合行)处借款5万元,合同中约定了月利率、逾期利率和合同期限,任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二人未还借款。2013年3月,咸丰农合行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偿还协议,并约定了根据还款情况计算利息的标准。咸丰农合行申请强制执行后,经采取措施,今年2月,吴某某偿还1.5万元,并再次约定了偿还余款本息的金额和时限。
今年8月,咸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夏季集中执行活动开始后,根据咸丰农合行的申请,该院将该案纳入涉金融机构案件重点执行。8月7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次日,被执行人吴某某来到该院执行局,与咸丰农合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咸丰农合行放弃部分利息,吴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