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微)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田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宣恩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田某某长期从事接送学生的业务,以每个学生每学期人民币450元标准收取学生家长乘车费。2018年3月22日6时许,田某某驾驶核定载客人数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恩县清水塘村载客18人,其中有学生17人,沿马家寨通村公路从清水塘村往马家寨村小学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宣恩县高罗镇马家寨村路段时,被宣恩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其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宣恩县司法局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