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人民法院报法治评论盘点(下)
终身监禁:刑罚创举高压反腐
焦点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都被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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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推出《终身监禁第一案之观察》《死刑控制与高压反腐的司法适用平衡》《终身监禁的价值、功能与适用》等评论,从多角度对终身监禁制度实施的刑罚意义进行了阐释。
点评
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创举,而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先后被判处终身监禁则表明,终身监禁制度已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具有积极的法治示范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反腐战略的基本立场,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拥护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依法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确保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在司法层面得到贯彻实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打掉犯罪分子利用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
捍卫英雄:诋毁英烈法理不容

焦点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涉及“狼牙山五壮士”以及邱少云等英雄人物。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及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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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先后刊发《以法的名义保护英雄名誉》《磨砺法律利器捍卫英雄尊严》《以法治力量捍卫英雄尊严》等评论文章为英雄正名,以法律的名义给这种行为划红线。
点评
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以及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也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阐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
这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中华儿女尽人皆知。他们的精神,早已渗入我们的民族血液,他们的名誉,是全体国人共同的历史遗产。
此次审判,敲响了警钟,明确了底线,更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诋毁英烈、否定史实的言论,法理不容。鼓吹历史虚无主义者,必有代价;轻慢民族情感寄托者,必遭唾弃。
智慧法院:科技助飞公正加速

焦点
11月17日,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来自中国和与会各国的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人、企业代表、信息化专家就法院信息化建设、网络法治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达成了广泛共识,将法院信息化和网络法治化领域的务实合作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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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连续刊登《为智慧法院建设插上现代科技翅膀》《借力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以智慧法院建设巩固司法改革成果》《司法大数据助推“智慧法院”建设》等评论文章,全方位梳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解读法院信息化建设给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带来的深刻变革。
点评
建设“智慧法院”是信息化时代的大势所趋,是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将信息化成果应用于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中国法院正在努力建设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并探索开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神经网络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开展“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研究计划,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插上现代科技翅膀的智慧法院,必将在司法便民、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校园欺凌:以德润心以法制暴

焦点
近年来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重庆女生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江西永新县多人围殴女生长达5分钟以及11月份的中关村二小事件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随后,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要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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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陆续刊发《应该有个“反校园欺凌”机制》《从潜在被害人角度考虑解决校园暴力》《保护儿童安全遏制校园欺凌》《遏制校园欺凌须德法并重》《不要轻易给校园冲突贴标签》《让欺凌与暴力远离校园》等评论文章,多角度探讨校园欺凌的成因、防治等问题。
点评
校园欺凌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长期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受欺凌者会遭遇严重的心理创伤,而这种伤害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心理治疗和干预,往往会延续至成年后,影响当事者一生的性格发展和身心健康。从国家层面开展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和加强。
校园欺凌成因复杂,干预的尺度也不易把握,还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界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承担起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担当,应研究制定专门针对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运用法治思维破解这一难题,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校园安全法律体系,通过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等多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体系,让欺凌与暴力远离校园。
罗尔事件:网络求助莫负善心

焦点
11月29日晚,深圳媒体人罗尔卖文救女事件刷爆朋友圈。文章转发一次小铜人公司就给身患白血病女孩罗一笑捐一块钱的“募捐”方式,引起网友的疯狂转发,微信打赏也源源而来。然而,随后有网友曝出,罗尔有3处房产,还有轿车、公司等资产。11月30日,罗尔女儿所在医院回应称其自身花费不到4万元。网友纷纷质疑这是一场“带血的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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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夸大困境”“捆绑营销”募款270万元的罗尔事件引发公众质疑,网络的威力再次让人瞠目结舌。本报就罗尔事件,刊发《如何厘清六大核心法律问题》等评论文章,文章客观公正,无意作出道德评判,从规则层面客观分析此事,梳理了其中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点评
轰轰烈烈的罗尔“卖文救女”事件以捐款原路退给赞赏者而暂时告一段落。在这次事件中,罗尔是否真的存在骗捐,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尚存在争议,难以一锤定音。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这次事件,伤害最大的是那些等待社会捐助的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当前很多不够规范的个人求助,之所以最后引发了社会信任的阵痛,根本原因是没有发挥法律的社会行为疫苗作用。所以,个人、发布求助的平台、各级治理者应该遵守新法新规,把现有的法律充分用好,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将在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下发扬光大。无疑,这次事件的发生,将成为从法律、制度等层面思考互联网经济下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契机。如何呵护善心不被辜负,善举不被伤害,是全社会面对的新考题。
聂案改判:疑罪从无勇于担当

焦点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1994年8月10日,康某某失踪。公安机关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案。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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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刊发《勇于担当,筑牢公平正义法治基石》《严格依法再审,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三大创新确立聂案再审判决书的范例地位》等多篇文章,对聂树斌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发表评论。
点评
这起重大复杂的历史疑案的再审判决引发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扬: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彰显了人民法院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强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聂树斌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改判聂树斌无罪,为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了榜样;聂树斌案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面对复杂多变的舆情,最高人民法院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