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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5-05-19 15:48 点击量: 274

    5月15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的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008年7月底,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共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南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月1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三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三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由南平中院副院长林东波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人员、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今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支持起诉单位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了陈述、质证和辩论。

    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南平市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等近百人旁听今天的庭审。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南平中院将视情择期继续开庭或宣判。

    ■背景资料■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