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指导性、典型性案例,要聚焦规律、规范、规则,抓好案件质量的源头工程;要围绕眼力、能力、合力,抓好人力资源的核心工程;要紧扣路子、担子、位子,抓好鼓劲加压的保障工程。
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会议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批示,并对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典型性案例的编选和应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院一切工作都是围绕案件开展的,而典型性案例则是案件中的集大成者。对基层法院而言,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性案例、公报案例刊登,或被评为条线典型案例,那都是凤毛麟角。但广义上的典型性案例,在横向上涵盖了法院系统、政法系统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案例评选、汇编,在纵向上有国家、省、市等级别之分,载体包括公报案例、典型性案例、示范案例等各个方面。作为一项开放性、基础性的工作,在办理案件数量上占全国案件总数80%以上的基层法院当在打造各个层次的典型性案例上大有作为。
办指导性、典型性案例,要聚焦规律、规范、规则,抓好案件质量的源头工程。典型性案例是案例中的“关键少数”。案例入选典型性案例既反映出了一个法院案件的整体质量,又创造出了法院工作的特色亮点。典型性案例应是构建在案件整体质量提升的基础之上的。必须牢固树立“从案件中来,到案件中去”的理念,在夯实案件质量中办理典型性案例,又以典型性案例促进案件质量提升,形成良性互动。
要以尊重司法规律为本。典型性案例在定位上应当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案件升级版。因此,办案的标准要严,过程要实,既要积极进取,又要步伐稳健,绝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乃至出现能调解的不调解或者裁判结果人为标新立异等违背司法规律的现象。不然,则与办理典型性案例的目的背道而驰,伤及司法公信及当事人权益。
要以推进司法规范为基。要狠抓、善抓、常抓审判管理,围绕法定审限率、发改率等重点指标,扎实推进规范庭审活动、裁判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文书制作、执行行为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推动案件质效的趋稳向好。
要以把准打造规则为要。“因风吹火,用力不多。”典型性案例在关注度、典型性、指导性的实体上以及报送的程序上都有相应要求,着眼于这些规则,有的放矢地融入典型性案例筛选、培植、评定、推介的各个环节,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办指导性、典型性案例,要围绕眼力、能力、合力,抓好人力资源的核心工程。事在人为,关键在人。典型性案例就分布在法院每年受理的成千上万的案件当中,分散在各个部门,最终落实在每一个承办法官的手中。这就好似“沙里淘金”般,在内在方面要求所办理的案件中有“金”,而外在方面则需要有能够发现“金”的眼力以及淘出“金”的能力和合力。
眼界决定境界,虽然办理出典型性案例是小概率事件,但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是一项需要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工作。就要求基层法官在心理上克服畏难心理,避免出现重重办案压力下对案件敏感性边际效用递减的现象,在办理的一个个案件中,及时发现和雕琢亮点。
指导性、典型性案例就是高端的司法产品,必然对身为产品生产者的法官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包括深厚的法学造诣、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文字功底等等方面。而对法官能力的高要求本身也是抓好队伍建设的契机。应当通过学习培训、业务指导、考核督促,多视角、全方位地带动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指导性、典型性案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很难靠一人之力完成,需要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千斤重担人人挑”的格局。这种合力体现在实践中,就是要在合议庭成员之间、审判人员与书记员之间、院庭长与承办人员之间、审判一线部门与研究室等综合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协助配合的高度默契。
办指导性、典型性案例,要紧扣路子、担子、位子,抓好鼓劲加压的保障工程。从战略上讲,办理指导性、典型性案例是一项持久战,既不能有“速胜”的浮躁冒进,也不可存“必亡”的消极悲观;从战术上看,需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通过建章立制破除痛点、堵点和盲点,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为干警鼓劲加压,营造出打造精品的大环境和小气候,保证在关键时刻能够“成功一跃”,实现质的蜕变。
要指路子,减少迷茫感。要立足本院人员、案件特点,根据各类办理指导性、典型性案例要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常态长效开展。特别要指明案例办理的重点环节和注意要点,让干警心中有数、手中有招,最大限度地减少歧途和弯路。
要压担子,增强责任感。要扭紧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对案件质量存在瑕疵或者错误的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要通过本院组织开展以及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的各类指导性、典型性案例评选活动,推动形成争先创优、学赶先进的浓厚氛围。
要给位子,提升获得感。办典型性案例的过程就是一个锤炼人才和发现人才的过程。对于涌现出的突出人才,就当旗帜鲜明地加大奖励力度,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特别是政治待遇方面,要优先考虑,切实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