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晓丽)2017年3月,刘某在一汽车销售公司以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小轿车,支付购车款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刘某某。
次日,刘某到保险公司为新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查看车辆后,告知刘某该车翼子板有损伤,重新做过漆。刘某某这才发现该车确实有重新做漆的痕迹。于是,刘某找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交涉,要求退车退钱,该公司同意退车退款,但对车子的税款退款时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刘某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同时因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不是新车,刘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要求该公司赔偿三倍车款。
咸丰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做过漆的车辆作为新车销售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遂依法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刘某车款,并以该车款的三倍赔偿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