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件播报

宣恩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18-05-10 09:02 点击量: 54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周颖)近日,宣恩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2月7日,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09国道由来凤县县城向宣恩县行驶。行至209国道2061KM十500M路段时,将行人曾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曾某某伤后于当日在来凤县某某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积极抢报警、施救,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及医护人员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罗某某还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报警、施救,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施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