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志佳)3月24日,建始法院财务室查询得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按通知将胡某在支付宝账户的资金5050.00元转入建始法院账户。这是建始法院首次从支付宝账号划拨执行款。
2016年6月1日,建始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胡某判决书生效后,胡某仅缴纳了罚金1000.00元。2017年1月22日,该院刑事审判庭将罚金刑移送执行局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未查到胡某的存款线索,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胡某在支付宝账号上有资金11544.78元。按照传统做法,执行人员需要到浙江杭州阿里巴巴总部才能划拨。但为了几千元钱派人往返杭州,花费较大,执行局长遂安排执行人员与阿里巴巴集团联系,看是否能够采取其他简便方式执行。3月14日,执行人员按照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通过法院特快专递邮寄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件复印件。阿里巴巴集团收到后,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将5050.00元执行款(含罚金5000.00元、执行费50.00元)转到了建始法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