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谭元贵)被超车,打人;超车不成,打人;发生事故,打人...... “路怒族”往往会因为车辆抢道、交通堵塞而产生不良情绪,并与他人产生言语及肢体冲突,甚至酿成大祸。近日,巴东法院就公开宣判了一起因“路怒”而打人泄愤的典型案件,暴躁司机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12月15日22时许,辽宁沈阳籍司机王某驾驶辽D52**号挂车行驶至巴东县沿渡河镇348省道夏至岩路段时,因会车与鄂AMJ8**号客车驾驶员余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在公路上发生打斗,王某将余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踩踏余某胸部,致余某左侧第5、7肋骨骨折,左手掌皮肤撕脱伤。经鉴定,余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与余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与余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余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余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