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3月20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了《“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该备忘录是上述八部委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工作部署,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法律权威、树立诚信社会风尚的重大举措。本版特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制定该备忘录的同志撰文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今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共同召开“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发布会,宣布八部门签署《“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笔者认为,对该备忘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法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是参与改革的重要形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维护诚信是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而科学、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确保诚信的制度保障。
我国政府多年来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2年,国务院专门确立协调机构,牵头信用体系建设,但由于信息化发展程度不平衡,各部门信息对接难度大等原因,长期以来进展较为缓慢。但近年来,信用体系和诚信建设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得到官方、学界和民间等多方的认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李克强总理于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会议认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更好做到“放”“管”结合的必要条件;抑制不诚信行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极其重要、势在必行。此外,信息化日新月异的发展,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已经形成倒逼机制,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加快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开和使用。
因此,加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已经成为现实。去年以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提速。由于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世界银行发布的2013年《营商环境报告》,将我国的信用信息指数从4分提高到5分,并推动我国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从第82名提高到第73名。这是7年以来世界银行首次上调我国信用信息指数。
人民法院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力军,除了通过司法矫正和制裁违法行为,履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职责,在诚信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的当下,收集各类主体失信及受制裁信息并予以公告,也是参与改革进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一些行政机关、企业开始查询、汇总法院的诉讼、执行信息,作为行政审批或商业决策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去年开始汇集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推送,并与各部门联合进行信用惩戒,正是在社会信用体系不断推进的背景下顺势而为做出的决策。
二、实施失信惩戒是信用建设的关键
社会信用体系包含几个子系统,即收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征信体系、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信用交易体系、信用监管和惩戒制度。失信惩戒制度通过经济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从市场中剔除,并形成以政策优惠等方式奖励诚实守信主体的正向激励机制。
经济学上一般将市场主体预设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其最基本的行为模式是成本收益分析。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违约失信或经济诈骗等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其就具有从事违约活动的动机和激励;当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预期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其就有守信动机和激励。当信息不完全,监控和惩罚不到位时,经济人就有了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动机,通过不诚实或欺骗来达到更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因此,失信行为的泛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普遍性的道德沦丧,实质是失信行为得不到制度性、必然性的惩罚或惩罚不够。
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收集、公开信用信息还只是基础工作,更为关键的内容和任务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将因为失信承担更大的风险与代价,从而约束失信,鼓励诚信。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特点。这些国家的信用奖惩机制,主要以失信惩戒为主。信用惩戒的主体是多层次的,可以是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也可以是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的民间机构。
信用惩戒的价值目标是阻止失信者发展,并非不让其生存。信用惩戒的模式,一般先体现为政府行为,之后转为民间行为。政府机构的作用,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关信用法律,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二是将对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决定公告给社会全体成员,由他们根据处罚通知拒绝同被处罚者进行交易。也就是依靠信用产品负面信息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限制,使失信者不得不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
总之,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机制,全社会对已经公告的失信主体进行信用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基本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文明办的组织下,联合各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抓住了主要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它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举措和成果,也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诚信建设最有力的手段。
三、社会信用体系是彻底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
调研结果表明,70%以上有财产的债务人恶意逃避或者对抗执行,是当前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这不仅仅是法律权威缺失的问题,更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增加了民事执行工作的成本与难度。
首先,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不强、守信程度不高,大部分人面对执行,第一反应是拖延和逃避。其次,征信体系尚在发展中,信用信息不全面,市场主体难以对交易对方的信用水平和财产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容易引发纠纷,增加执行案件的案源。再次,信用惩戒机制缺失,对其他主体形成负面示范效应,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
反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不可或缺的抓手。首先,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预防纠纷,降低民事执行机关的受案压力,增加个案的执行力量。其次,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后,债务人财产难找的问题将迎刃而解。再次,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能够使不守信用的社会主体得到严厉的惩处,减少甚至杜绝隐匿财产、恶意逃债的现象。最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法院利用信用惩戒功能,开发新的执行措施,从而形成执行威慑机制。信用体系发达的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也无非这些原因。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联合各部门进行信用惩戒等措施都是人民法院发挥信用体系作用,建立执行长效威慑机制的尝试和实践。
四、民事执行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民事执行机制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民事执行自身的强制矫正功能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信用道德水准。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质是对债务人失信行为的强制矫正,可以使其他未涉案的主体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主动履行义务。社会主体的信用观念就会不断增强,整个社会的信用道德水平就会不断提高。其次,如上所述,执行活动是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民事执行机关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是债务人信用信息的重要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联合信用惩戒是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同时,做好执行工作、将案件执行到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执行案件等信息,也是法院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诚信的重要内容。
总之,笔者认为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是履行人民法院职责的需要,也是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需要。我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扎实推进与更多部门的联合信用惩戒,为信用体系和道德诚信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