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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他人重伤,获刑赔偿得不偿失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8-11-09 09:49 点击量: 1517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过失致人重伤,获刑还要赔偿。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过失致人重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经济损失59087.75元(已付30000元,下欠29087.75元)。其余经济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2018年初,冉某电话联系刘某欲解决此前双方因工程承包发生的矛盾,由于刘某在利川市火车站接人,冉某便与被告人李某前往该地。冉某与刘某在交谈过程中先后两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后被在场的人拉开。
  随后到火车站接李某的全某听说李某与刘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其用一根黑色强光电筒在刘某头部比划,刘某拿出随身携带匕首剌向全某,被全某避开,李某见状就踢了刘某一脚。刘某在被踢之后见势不对拔腿就跑,李某紧追其后,途中刘某摔倒,爬起后继续往前跑。刘某被追到后拿出匕首剌向李某并将李的衣服划破,李某顺势抓住刘某持匕首的手将刘某摔倒在地,刘某在被摔倒过程中腹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刘某受伤后,于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9天,用去住院医疗、医药费28421.29元,其间在另一医院医院门诊输血费740元。
  刘某自2014年6月至今在利川市城区居住。刘某入院之日,被告人李某已为其支付了30000元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了相关证据,法院予以支持。主张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符合实际情况;主张护理费按照二人计算,因未提供证据,酌定确定一人护理,其妻子蒋锐护理符合情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主张营养费,可以酌定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上述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9161.29元、误工费17392.60元、护理费4282.6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450元、鉴定费2214.56元、交通费202元,合计人民币65653.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在事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李某的责任。被告人李某承担90%,即人民币59087.7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自己承担10%,即人民币6565.30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