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件播报

被亲生母亲遗弃,我还有赡养义务吗?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8-07-20 10:02 点击量: 66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被告安某对原告罗某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1989年10月18日,原告罗某某与安某的父亲结婚,1991年12月1日生育女儿安某,随后原告罗某某在被告安某四个月大的时候,将被告安某抛弃后离家出走未归,当时安父身患重病,生活已不能自理,只有将被告安某送给别人抚养。安某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向村委会反映,将被告安某收养并将其抚养成人,其事实有邻里和亲戚的证人证言以及其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某被罗某某抛弃后,跟随安某某共同生活,尽管被告安某与安某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安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现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安某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无据,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