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常唯一)6月19日上午8时10分发生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原告陈某带其所养的棕色泰迪宠物犬在路边散步,宠物狗正在路边花坛栏杆处尿尿时被经过此处的被告魏某驾驶的汽车碾压到后腿,当时陈某并未用狗链拴住该犬。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在交警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相同品种宠物狗一只或者全额支付伤犬的手术费及医疗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魏某与陈某一同去宠物店购买狗时发现该品种宠物犬价格高达20000元,当即反悔,不愿意履行履行协议。为医治该宠物犬,原告将送至宠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30元,并预计手术费30000元,双方因该犬治疗费用的支付发生纠纷,原告陈某遂诉至恩施市法院。
事发时,狗主人陈某并未用狗链拴住自己的宠物狗,被告魏某行车时未注意到周边动态将狗碾压,双方都负有责任。
由于该犬被撞后伤势较重,治疗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和被告魏某同意向原告赔付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损失费用共7000元,并协助原告对该犬进行安乐死亡。该案最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