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川)3月20日,咸丰县法院对执行警务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秦某豪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17年6月12日,该院做出判决,判令秦某豪偿还咸丰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40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在向覃某豪送达了执行通知后及申报财产令后,覃某豪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履行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还和执行法官玩起了消失,将执行法官的电话号码设置为“黑名单”。
执行警务局陈法官通过大数据技术查出:秦某豪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中最多的一家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还在贵州某煤业工资占有大额股份,覃某豪对执行警务局做了虚假的财产报告。同时,执行警务局还查出,秦某豪现住贵州省贵阳市某高档小区。
3月20日上午9时,咸丰县法院执行警务局陈法官带领两名法警前往贵州省贵阳市,由于路上暴雨倾盆,执行警车行驶里程已近40万公里,车况不好,警车驾驶员覃波小心翼翼地驾驶。一直到半夜才到贵阳。稍事休息,已到清晨,执行警务局一行人赶到秦某豪所住小区,两位法警敲响秦某豪的房门,梦憧憧的秦某豪还没反应过来是执行干警,便被控制。随即,几位执行人员将秦某豪带上警车,驾车驶回咸丰县法院执行警务局。
到了执行警务局的秦某豪还在以各种理由敷衍执行法官,“我没有将法官的号码设为黑名单”,法警拿过手机一查,发现秦某豪的手机将陈法官设为“阻止来电”,谎言漏了馅,秦某豪无话可说。
鉴于秦某豪逃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咸丰县法院执行警务局决定对秦某豪处以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