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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到期不还 双方闹上法庭

来源: 鹤峰县法院 时间: 2018-10-23 09:12 点击量: 761

  恩施法院网(通讯员 秦铭阳)情义千金,不敌金钱若干。朋友之间一旦涉及金钱,不管关系多好,也会引发经济纠纷闹上法庭。
  龚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12日,何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龚某借款。双方约定,龚某借给何某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月利率3%;10个月的利息为600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本息为260000.00元;在交付借款时,龚某预先扣除利息200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本息还有240000.00元。龚某给何某实际转账180000.00元。何某给龚某出具240000.00元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龚某现金2400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已含利息,借款期限10个月。借款到期后,何某分多次给龚某仅还款207000.00元。故龚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何某还下余借款33000.00元。庭审中,龚某陈述诉讼请求中只要求何某偿还借款期限内本息。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而言,民间借贷需要存在借贷的合意及提供借款的事实等要件。本案中,龚某给何某出借了借款,何某给龚某出具了借条,龚某与何某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到后,何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龚某与何某约定的借款为200000.00元,按照月利率3%计算10个月的利息为60000.00元,在预先扣除20000.00元利息后,何某出具了本息共240000.00元的借条。龚某实际给何某转款180000.00元,故龚某给何某的借款本金应为180000.00元。在借款到期后,何某分多次偿还龚某207000.00元,其中应包含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10个月借款期限内的利息54000.00元(180000.00元×月利率3%×10个月=54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内月利率为3%,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标准,且何某已自愿支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除去偿还的借款利息,何某偿还龚某的借款本金153000.00元(207000.00元-54000.00元=153000.00元)。何某尚有借款本金27000.00元(180000.00元-153000.00元=27000.00元)未偿还。龚某在庭审中表示诉讼请求中只要求何某偿还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及利息,故何某还应偿还龚某借款本金27000.00元。综上所述,判令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某借款本金27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