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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跬步致千里 守初衷得始终

时间: 2015-12-08 10:41 点击量: 976

  来法院工作已近五个月,时间虽然短暂却接触了大量案件,从身边法官的办案过程中学到许多实务经验,感受到想要把静态的法律条文,动态、完美、恰到好处地运用到具体个案中是极具挑战性的,只是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却遇到了许多以前在学习中没有考虑过的问题。

  我所在的民二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是民商事纠纷,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民商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呈现出的特点是:涉案标的额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专业律师参与度高、案件调解难度大、上诉率高。因此法官的办案压力比较大,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另外还会涉及一些因城市、农村征地拆迁或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而引起纠纷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比较难处理,究其原因是法律大多是原则抽象的,政策或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有的操作性不强,有的效力层级太低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往往这些案件又与当事人存在较大的利害关系,如何使“案结事了”,如何实现社会效益、法治效益、经济效益三者的统一,非常考验一个法官的法律素养与审判技巧、经验。滔滔不绝或是纸上谈兵的谈论法律问题,比在实务中解决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许要轻松许多,比起前者让人钦佩或仰慕其学识渊博,后者的定纷止争更应受人尊敬。

  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距离,我理解距离的产生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从客观原因来说,裁判的过程主要是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来完成内外部证成的过程。体现在个案中,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效果是大前提,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有时在大小前提之间不断的循环往复查找对应,却很难得到一个符合证成规律的裁判结论,其原因是具体的案件事实太过于复杂,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其对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而言外延是不周延的。另外,法官做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所以裁判结果也可能并不能让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满意,这也是诉讼风险所在。从主观原因来说,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所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即将法律条文作为裁判的唯一准则。

  作为法律人,内心或多或少都有法律人对公平、正义不懈追求的理想主义情怀,抱有治国平天下的积极入世心态。从法科生到优秀法官的成长之路,伴随的是知识的不断储备与更新、司法实务经验的积累、审判技能的提高。姑且把审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当成是一件艺术品的制作过程,你用什么样的态度,你具备什么样的技能来完成这件艺术作品就决定了你是一个法律工人还是法律匠人抑或法学大师。若不忘初心,你的历练与积累成就的是一位法律匠人甚至是法学大师,若随波逐流,失去了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你永远也只是一名法律工人。

  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对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深信不疑,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处于刚刚建成的初期阶段,实现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此也是任重而道远,唯有用终身勤勉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用敬畏法治权威的心态善待法律,用理性而严密的法律思维来“定纷止争”,用心怀天下、悲天悯人的良心对需要帮助的人诠释法律最温情的一面,定能不负法律职业的荣光和青春年少时的理想与选择。

  (来凤县法院 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