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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山林被征用,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8-04-16 11:07 点击量: 4934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胡长玖)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经审理认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属于原、被告,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本案原告从同村张某手中获得转让的涉案林地承包权,2009年4月原告办理了该林地林权证。2009年腊月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卖方契约》及《土地山林承包流转协议书》,原告将其房屋卖给被告,并将涉案山林作为被告购买原告房屋的附加条件流转给被告,同时将林权证交与被告。2017年3月,“湖北新能源”风电项目征用了涉案山林中的4.57亩,因被征山林系荒山,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方一次性给付土地补偿费31579.2元。原告认为该款应属于自己所有,与被告交涉,经村委会、工作站及镇综治部门多次调解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名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涉及费用仅为土地补偿费,该费用的分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属于村民自治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