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今年年满18岁的被告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并退赔失主经济损失。
据悉,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已判刑)先后11次在坪坝营镇偷盗13只鸡,10块腊肉,1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5元。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8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已经退赔部分失主的经济损。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