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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手车当新车卖 法院判退一赔三

时间: 2017-05-05 16:28 点击量: 44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简喆)2015年3月3日,蒋某到瑞邦汽车销售公司以83800元购买了王牌牌CDW3040A1B3自卸汽车一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蒋某发现购买的车排出的烟雾又黑又粗且熏人,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发现原机动车所有权人是刘某,蒋某大呼上当,原来自己买了一辆二手车。

  蒋某找到瑞邦公司理论,蒋某要求退货,对方未予理睬。

  2015年12月8日,该车的发动机也出现问题,蒋某向恩施市工商局舞阳工商所投诉,该所对此调处未果。蒋某遂以瑞邦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从2015年1月1日起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为由,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瑞邦公司“退一赔三”。

  经公开开庭审理,恩施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瑞邦公司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在销售车辆时未告知涉案车辆为二手车及属于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的国三柴油车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消费者购车款83800元,并赔偿原告蒋某三倍购车款251400元。

  瑞邦公司不服一审审判,遂上诉到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