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12月,杨某与建南镇村民谭某达成口头协议,以150元/根的价格购买其山林的马尾松55株,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约定由杨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7年12月12日、1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雇请邓某在谭某山林中采伐马尾松55株并制成2米的松原木。
2017年12月23日、16日、18日雇请工人将制好的松原木搬运到山林边,由向某运输至重庆市石柱县某镇木材加工场出售给白某,共获利20460元。
经利川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勘探、检测,杨某采伐的55株马尾松林木,活立木蓄积30.6614立方米。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46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综合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