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制定的法律应该公布,司法的过程应该公开,法律知识应该普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它确保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透明的法治,虽然源自于西方法律文化,但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史中,同样不乏有关公开的思想与实践,其中不少智慧的火花,仍然值得我们今天思考。
“布宪施教”的思想史
管子最早提出了“布宪”之说,《管子·立政》中:“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管子所言之“宪”,就是“布于庶官之典令”,“布宪”即将所制定的法令予以公布,特别是各级地方官吏,更有学习、了解法律的义务。“布宪”是为了施教,教导与说服需要有心理上的准备,经由教导之法律效用,正是由条文公布而开始,“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故刑罚制裁之威慑效用,必须先有法律之公布,“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同样极为重视法律的广布。商鞅不仅让法令公布,更强制民众学习法令,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民敢忘行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他还要求设置专司宣传、教习法令的官吏,“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若不明白宣告,则“罪主法令之吏”。如法令“明白易知”,则“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官吏知悉民众熟悉法令,“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如此,则国家大治。
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更从多个角度解释了广布法令的意义。韩非子区分了法与术,认为公开是法的本质要求,君主驭臣之术,“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法令,“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贤明的君主,广布法律,“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正因为法律的公开性,使其比儒家的礼或德具有更加明确的概念,也更适于作为人们言行的规范。
广布法令的历史演进
中国很早就有公布法令的先例。殷周时代,就出现了公布法令的事件,甚至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法律公布形式,“诰”、宪刑与悬书,即是殷周时期公布法令较为常见的做法。“诰”,“告也,示也”,是三代时期公开的政令,夏代年代久远,史料匮乏,但商代以来,以诰的形式颁布法令就有明确的记载,《尚书·汤诰》记载了商汤伐夏桀归来后的诰令:“尔万方有众,明听予一人诰。”“汤诰”主要内容是声讨夏桀之罪行,彰显征伐夏王的正当性。《尚书·多士》中又有:“周公以王命诰,称成王命告令之。”这里的“诰”,不仅仅是告诫,而是以“诰”的法律形式向殷商遗民公布他们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有所违犯,则以刑罚惩治。《周礼·秋官》中记载了三代公布法律的另一种形式--“宪刑”:“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所谓的“刑禁”,就是起到法令作用的“国之五禁”,包括“宫禁”、“官禁”等,“宪”则被释为“表也,谓县之也”。即“示人使知者也”,这也就是为了防止民众违犯刑禁,派官员将法律由中央至地方,逐级传递、公开。三代还有另外一种公布法令的方式--“悬书”。“悬书”也叫悬法,始见于《周礼》,“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古经解钩沉》解释说,“宫门双阙者,悬法象使民观之处,谓之阙。”《通志》则言,“阙者,谓之象魏;悬法于其上,浃日而收之。”故所谓悬书,就是将法令刻于简牍然后悬于城门之上,公示于民,使之知晓的法律公布形式。殷周时代,不止以多种方式公布法令,在此之后,往往还要通过木铎宣传的形式将法令广播四方,使民众知悉法律的内容,不致误触刑网。
春秋时代,发生了多次公布成文法“运动”,并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昭公六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了国家法律,叔向提出批评:“昔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法律一旦公布,“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是故,他认为法律公布不利于治国,“国将亡,必多制”。
尽管郑国铸刑书公布法令遭到批评,但作为一种法律的进步,法令的公开逐渐成为趋势。子产公布法令23年后,即公元前513年冬,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孔子对于公布法令同样持反对态度,他抨击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显然,在叔向、孔子看来,以刑鼎等方式公布法令,打破了“议事以制”的秘密法原则,违背了西周以来“礼”的规范,但法律不断走向公开的进程,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在殷商时代的基础上继续展开。
汉唐以后,国家法律更是不断走向公开,汉之刘邦甫入秦都咸阳,就公开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唐代几经修订,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出《永徽律》,全部予以公开,并且还纳入科举考试的范围。为了统一中央与地方对律文的理解,唐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专作解释,并设问答,解答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宋代发明了印刷术,其制定的《宋刑统》,也成为有史以来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公布的范围更为广大。
明代,朱元璋有感于明初乱世“民不从教”,不仅反复斟酌制定了《大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还仿照周公东征时训诫臣民的作法,制定《大诰》,以案例的形式宣传法制,教民习法。朱元璋还下诏,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大诰,乡民集会宣讲大诰,以多种方式宣传法令。在地方,还发布各种榜文,宣传国家管理与社会生活相关法制,如洪武三十一年《教民榜文》,明确规定了基层乡里社会的教化、治安、司法等各种内容,确立了以乡里老人为主体的基层社会理讼制度。清代以来,除了沿用明代的榜文等方式,还以碑刻、讲读律令等多种形式宣传法令。
清代一些地方经常将官方的律法刑禁刻于碑石,以起到宣传警示作用。如陕南之安康有同治元年《景家公议十条规款碑》,其中明确律法对赌博之禁:赌博乃朝廷首禁,若不戒除,良民何以资生。嗣后倘有犯赌者,立拿送案。清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要求官吏必须熟读律令,通晓律意,据以处理司法案件;民众如能做到熟读律令,可以减免刑罚。此外,清代还通过张挂法律摘要、特别条例及各类告示,公布案件裁决、宣传主要法令、圣谕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如陕西,就曾针对地方豪强发出“榜文”:或把持行市,或包揽钱粮,或窃藏贼盗或打出人命,或强赖婚姻或抢夺财物,小民一有违犯,辄便纠集人众执弩凶器平空欺打杀害性命。即将老病妇女乞养子孙打死抵对上司以地方辽远无由得知,州县以凶恶豪强只得抚谕小民安家业生命不敢告奸,累犯积恶安然无事由此愈加横暴恬不畏法,害及小民不可胜说。务要革心向善,上守王法,下保身命,若是仍前纵肆欺凌平人不服官府事发轻则照例充军重则奏请迁徙。这些榜文告示,从宣传警示的角度,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法治公开与以法施教
中华法文化中作为法律公开的“布宪”,其目标并不仅仅在于通过公开形成对法律的监督,以促进公正,它更重要的作用在于“施教”,即通过公开明示的法令,形成对一般民众的教导、规训,达到法律规范行为的效用,进而实现治国安民的预期理想。
管子曾比较了“政”与“教”之不同,提出“政与教孰急?”他说,“夫政教相似而殊方,若夫教者,標然若秋云之远,动人心之悲。蔼然若夏之静云,乃及人之体。”政则不同,必须运用刑罚的威慑,“政平而无威则不行,爱而无亲则疏。亲左有用,无用则辟之。若相为,有兆怨。”简单地说,“政者立法以齐物,教者训诱以敢心。”作为“政”之法令,虽然不免生硬、齐一,但它与“教”并非不可参照而用,亦即通过“感心”的教之方式,让法令发挥其规范作用,而将制定的法律广布之,无疑是以法施教的前提。在教之内容上,法家与儒家“齐之以礼”的想法截然不同,更主张以法为教,法家对人性的判断较为悲观,“贤者少,不肖者多”,“若民不心服体从,则不可以礼义之文教也”,违反法律的,必须加之以严刑峻罚。
古代中国“布宪施教”,最终还是为了达到治国之目的。以各种方式公布法令,可以使民众目睹,接于目而修其身;各种场合宣读法令,可以使民众耳有所闻,使其入于耳而警其心。广布法律,就可以通过耳闻目睹,使民众知悉法律,检点行为得失,最终达到置刑措而不用的目的。不仅如此,广布法律也可以间接起到吏治之作用,王朝之法既达于郊野,不仅加强了对地方势力的控制,又可使民众行为有所归依,减少了地方官吏任意出入人罪的机会。
现代法治虽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与中华法文化的内在方面不无相通之处,法律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惩罚,它更在于预防、规范,以形成良善的社会秩序。从小的方面讲,现代法律纷繁芜杂,每个人都有可能因不知而误触法网,故需要法律知识的普及;从大的方面看,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同样需要法律的广泛宣传普及,通过普法来“施教”,最终以人们内心普遍的信服和遵从,实现国家之善治。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