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清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固然刻不容缓,然造就一支具有优秀职业素养的法官队伍也时不我待。职业化时代总有一天会来临。当我们在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大声疾呼时,还必须保持头脑清醒冷静和判断客观理性,并且时常扪心自问:我们都准备好了吗?
虽然近30年来,无论司法专业素养还是司法综合能力,无论法官的个体情况还是队伍的整体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实事求是讲,与法治要求和社会期望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提升法官素养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因为在法官岗位上经过多年磨砺的人,从专业技能的角度或许已经是造诣资深的法律专家,而从职业道德上衡量却未必就是名符其实的社会精英。我们通常讲优秀人才的标准是“德才兼备“,这对于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法官们而言显得尤其要紧,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是否具有职业法官的素养,以为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对照:品行操守,法律信仰,专业素养,从业态度。
品行操守指的就是职业法官的道德良知。只有品行高尚、操守坚贞的人,才守得住平素的品德气节,才有资格成为职业法官,才能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尤其是在转型社会,当纷争双方为利益纠葛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到了你死我活的份上时,没有独立超然的人格、秉公任直的品行,法官是很难以遇物持平的居中态度作出公正裁判的。因此,身处在一个关系复杂性、利益多样性的社会,每一名法官都可能遇到关系干扰、权力影响、利益诱惑的考验,如果品行不端、操守不贞,就很容易偏私偏向乃至因缘为市,最终成为为社会所唾弃的害群之马。当然,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官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也可以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和个人情趣,只是在个人业外交往爱好上一定要善于拿捏好限度、把握好分寸,必须忠实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管得住自己。
法律信仰是职业法官的精神世界,而考量法官的法律信仰取决于能否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作为法律帝国中的主宰,法官必须忠诚信仰法律,视法律为上帝,心无旁骛、矢志不渝。或许还可以这么进行理解,法官的品质代表了法律的品质,法官的决定代表了法律的决定,法官的信誉代表了法律的信誉。而在现实中,有一些法官内心缺少就是法律信仰、规则意识,随意曲解甚至玩弄亵渎法律,还振振有词谓之为能动司法。可想而知,法官自己对法律都缺乏敬畏感,又怎么能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比如恶法良法之争,严格说来这不是职业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该操心的事,而是立法者和专家学者该干的活,只要法律有一天还生效,职业法官就应当将之奉为上帝。
优秀的专业素养是职业法官的看家本领。职业法官的专业素养,既包括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的法律适用功底,也包括精湛的明辨是非能力,娴熟的司法裁判技巧。不可否认,在司法理念和导向上,我们总是会被从这一个误区引向那一个误区。如因一味强调调解优先,而将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作为评价法官优秀与否的标准;因片面追求案结事了,而将服判息诉比率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指标;因迫于廉洁司法建设的压力,而频繁交流法官岗位;因急于出经验亮点,而热衷谋求法官司法创新等。职业法官的专业素养主要体现在他的理念、经验与学识上,体现在他的依法裁判功夫上,职业法官不是基层社区居委会的“老娘舅“。衡量法官专业素养的高低,主要看其司法理念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以及事实证据甄别能力、法律理解适用能力、审判程序驾驭能力、独立依法裁判能力怎么样。职业不职业,关键看法官的司法技能是否达到了“高精尖”水准。
对于职业法官来说,拥有严谨的从业态度也很要紧。从职业伦理上讲,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不是纷争双方的对手。也就是说,法官与诉讼各方之间,属于非敌非友的关系。因此,无论在庭上还是庭下,职业法官是不应当与诉讼的任何一方保持亲密关系的,包括法官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这是其一。其二,裁判者也应当有亲和力。职业法官的这种亲和力,指的是其人格魅力、司法能力所带来的公众信任和服从,而不是对诉讼双方的法外施恩。其三,职业法官最严谨认真,最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珍惜职业给自己带来的尊荣感。因此,只有那些司法态度一丝不苟,谨言慎行、淡泊名利,并且心甘情愿为法律事业奉献终身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合格的职业法官。
经过了30余年的孜孜以求,人们对法治的渴望、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迫切。这是一个需要并可能造就出优秀法官的时代。因此,有志于投身于法律事业的职业法官们必须倾听时代的呼唤,义无反顾地保证法治这艘巨轮能够平稳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