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县市传真

建始县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 建始县法院 时间: 2014-09-12 14:51 点击量: 1355

   

   近期,笔者借助工作上的便利,对建始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整理成文,以期引起更多有识之士对这项工作的关注。文中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见解,敬请批评指正。

一、  人民陪审员概况

建始县人民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60人,其中20105月任命的15人,20133月任命的4人;按照最高法院“倍增”计划要求,20145月,新任命人民陪审员41名。60名人民陪审员中,县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共23名,业州法庭辖区7名,茅田法庭辖区8名,红岩寺法庭辖区7名,景阳河法庭辖9名,官店口法庭辖区6名。60名人民陪审员中,社区或村委会干部8人,占13.33%;企业职工1人,占1.66%;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51人,占85%。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结合该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综合近几年人民陪审员实际履职情况,该院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域从参与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议扩展到在审判组织安排下,参与文书送达、庭前调解、执行活动和息诉息访,让人民陪审员全程、全方位参与审判执行活动。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情况

20144月,建始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同年5月,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指派一名人民陪审员为办公室主任,院审管办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该试行《办法》,该院采用分片管理的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管理,各人民法庭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由所在人民法庭负责,县直机关、各人民团体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采用《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与机关各业务庭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实行轮流指派、随机抽取的方法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同时兼顾案件类型和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工作。各人民法庭根据案件需要,结合就近、便利原则,安排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工作。

今年5月,该院组织全体人民陪审员开展了集中统一培训学习,分5批次组织人民陪审员开展了庭审示范庭观摩,分4批次开展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庭审评查,审管办对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庭审活动组织了45场次的庭审评查。人民陪审员参加上述活动,不仅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对规范人民陪审员庭审行为,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都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三、  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

今年前8个月,院机关各业务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共20人(含业州法庭辖区2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机关业务庭审判活动),参与庭审、合议129案,庭前沟通11案,判后答疑5案,参与调解25案,息访息诉1案。县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共2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18人,参与率为78.26%。参加审判活动最多的达42案,最少的1案。

该院5个人民法庭共有人民陪审员37名,在各人民法庭参与审判活动的有19人,业州法庭辖区有2名人民陪审员参与院机关庭审判活动,参与率为56.76%。参与审判活动主要范围为庭审、合议和调解,少数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庭前调解。参加审判活动最多的达32案,最少的1案。18名人民陪审员尚未参与审判活动,其主要原因是法庭未主动联系、安排或法庭考虑到诸多原因未安排或无法安排,或虽法庭进行了联系安排,但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单位任务较重,时间较紧,与参与审判活动存在时间上的冲突未能参与。

四、  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成效

随着该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壮大,特别是从今年5月份41名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到岗,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该院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随着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的设立,机关各业务庭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的有效衔接,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效率,拓展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范围,提升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各项审判活动的参与度,为人民陪审员全面了解法院工作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同时给人民陪审员更好的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从总体上看,人民陪审员对该院为其提供的服务和较为广泛的工作范围表示十分满意。

今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参与人员明显增多。去年同期,参与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仅15人,今年上升为39人,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参与率明显提升。二是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去年参与审判活动仅限于庭审、评议和庭审调解,今年则增加了文书送达、庭前调解、判前沟通、判后答疑、息诉息访等方面工作内容,虽然上述工作内容开展得不够广泛,不够全面,但毕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范围明显拓展。三是管理逐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从临时通知到事先安排,从匆匆出庭到审前阅卷,从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到随机抽取,从长期在同一审判庭陪审到参与各类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从粗略记载到台账管理,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轨。

多年来,人们戏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局面正在悄然发生改变。许多人民陪审员审前主动到相关业务庭审阅案卷材料,庭审中主动发问,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阐述自己的观点、理由和裁判意见,并能坚持自己的主张,当部分人民陪审员的裁判意见被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采纳后,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成就感到得了极大的满足。红岩寺法庭辖区人民陪审员朱祖倚的评议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后,他非常高兴。朱祖倚说:我是今年5月县人大任命的建始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当我的评议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后,我既感到高兴,又感到神圣,我现在参加红岩寺法庭的审判活动,既有信心,更感到责任重大,也促使我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更加热爱。

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正逐步提升。人民陪审员杨梅钊多年来在该院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了各类案件的审理、调解,是近几年来参加审判活动最多的人民陪审员。她表示,经过多年的陪审工作,自身的履职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也看见了其他人民陪审员的进步和成长。今年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热情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指导和培训有所加强,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到审判活动中的氛围更加浓厚,履职能力正在逐步提高。

杨梅钊参与审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在合议庭评议时,她的意见属少数观点。因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分歧意见较大,同时涉及对本案的定性,案件被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采纳了人民陪审员杨梅钊的意见。该案的处理在县内引发了热议,人民陪审员在建始法院的工作不仅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而且还能得到充分的肯定。从中可以看出,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已真正融入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之中。

五、  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在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同时,该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人民陪审员人员结构不够合理。该院共有人民陪审员60人,社区或村委会干部8人,企业职工1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51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占人民陪审员比例过重,社区或村委会干部、企业职工占人民陪审员比例过小,比例失衡;在该院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有专业工作经历、经验或专业特长的人员偏少,未能起到弥补合议庭成员中专业知识欠缺的作用;部分党政机关干部工作单位任务重,时间紧,客观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审判工作,无法履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少数人民陪审员因年龄过大或其他原因,难以履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

二是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尚未到位。按照该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人民陪审员除参与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议案件外,还可在审判组织安排下,积极参与文书送达、庭前调解、执行活动、息诉息访工作。该院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从庭审、评议扩展到文书送达、庭前调解、执行活动、息诉息访,是希望通过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更为全面的司法公开,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但从人民陪审员实际履职的范围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方式仍较为单一,虽然有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文书送达、庭前调解、息诉息访工作,但所占比例不大,至今还无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活动。从人民陪审员实际履职的人员情况看,该院人民陪审员实际参与率仅为65%。从各人民陪审员管理单位统计台账的检查情况看,除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和多数机关庭室建立了统计台账外,其他管理单位均未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审管办对人民陪审员相关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指导工作也未做到位。

三是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不够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专业背景不同、文化结构不一,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为人民陪审员尽早胜任陪审工作,应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和培训除已采取的集中学习培训外,各人民陪审员管理单位均未尝试其他方式,审管办也未发挥应有的指导、监督作用。

出现上述不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有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执行工作不重要,部分人甚至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执行活动是形式主义的表现,觉得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案件质量没有保障,反而给审判人员增加了工作负担,对此项工作持否定、消极或应付的态度。

二是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范围存在误读。部分法官认为,只有在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可能出现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单独审理案件和开展调解、执行等审判活动,该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确认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范围没有可操作性。该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除合议庭审理、评议案件外,参与文书送达等其他审判活动表述为“在审判组织安排下”。在这里的审判组织可能是合议庭,也可能是独任庭。既然是审判组织安排,人民陪审员开展文书送达、庭前调解、执行活动、息诉息访完全可以避免由人民陪审员独自一人完成的情形出现,同时,不排除人民陪审员参与其未组成合议庭案件的文书送达、庭前调解等各项审判、执行活动。

三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指导、培训工作存在认识上的差异。部分人认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指导、培训工作与己无关,该项工作应由院领导、审管办和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从总的来讲,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指导、培训工作应由院统一安排,审管办和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以及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对人民陪审员集中学习是一种指导、培训方式,但不是唯一的。人民陪审员分布于全县各乡镇,每年组织多次集中学习并不现实。人民陪审员在各自辖区审判组织参与审判活动,客观上给各审判组织提供了管理、指导的空间,各审判组织站在全院工作大局的角度,利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为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更好地开展陪审工作,对人民陪审员开展不同形式的指导、培训工作是现实可行的。

六、对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对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合理调整人民陪审员人员结构。人民陪审员确因客观上不能履职,或因工作单位任务重、时间紧,不能参与审判工作的,建议将其替换;在能增加人民陪审员人数的条件下,建议吸纳部分有专业工作经历、经验或专业特长且主观愿意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

结合五个人民法庭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建议并尽可能在案件多发地的村组干部中或在当地有群众基础、有威望,遵纪守法,愿意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群众中选拔、产生人民陪审员;建议各人民法庭近期对未联系、安排参与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全部安排1-2次审判、执行活动,全面掌握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情况,审管办对此项工作及时跟进,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汇报,便于党组准确决策。

二、加大人民陪审员管理、指导、培训工作的力度。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各人民陪审员相关管理单位、机关各业务庭应认真领会该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全面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未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统计台账的单位必须及时建立,及时弥补;审管办作为指导、协调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应进行全面指导、检查、监督,并协助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各人民陪审员相关管理单位、机关各业务庭全面开展人民陪审员各项工作,审管办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工作落实到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要以审判管理情况通报的形式每季度通报一次。

对人民陪审员指导、培训工作,审管办、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各人民陪审员相关管理单位、机关各业务庭要积极思索、大胆探索培训指导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除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外,各人民法庭可将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集中到各法庭,开展集中学习、示范开庭、庭审观摩、旁听评议;同人民陪审员一道送达文书、庭前调解、巡回审判、执行案件、息诉息访,让人民陪审员在陪审中培训,在参与审判、执行活动中学习,让陪审和培训融为一体。机关各业务庭也应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面指导。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各人民法庭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时,应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长、工作性质合理安排工作。审管办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掌握人民陪审员对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开展陪审工作作出更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