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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30年少年审判工作调查

在探索中发展 在创新中提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30年少年审判工作调查

时间: 2014-10-30 11:47 点击量: 664

 

   从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算起,我国少年法庭整整走过了30年不平凡的光辉历程。而作为少年法庭发源地的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又是怎样起步、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近日,记者就此对该院进行了采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对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作出了这样的概括和评价:“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创设30年来,在探索中发展,在创新中提升,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了丰富有益的经验。”

   建立和完善审判组织机构——少年法庭从起步到成熟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大潮席卷了整个中国,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长宁法院发现一个严峻的现实:长宁区青少年犯罪数量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例迅速上升,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到了10%,许多人青年时期成为惯犯、累犯,就是因为未成年时期未得到有效的矫治发展而成。他们认为要扭转这种状况,审判工作必须要有新突破。

   1984年10月,长宁法院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创建了全国第一个未成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时称“少年犯合议庭”)。法官们希望通过这一审判组织,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环境因素,摸索出一套惩罚、教育、改造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科学制度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及时对这一新生事物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1987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是一个改革,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

   同年11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现场工作会议,推广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经验。不久,上海全市22个区县法院和中级法院普遍在刑庭内建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

   长宁法院院长陈亚娟对记者说:“少年审判工作是特殊的希望工程,它是围绕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而进行的,许多工作都涉及到法院以外的部门,需要一体化整合。”

   出于这一考虑,1986年,长宁法院少年法庭提出了“公、检、法、司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押”的建议。1987年4月,上海制定全国第一部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条例时,充分吸收了这两条建议,后又被吸收到我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推广上海法院尤其是长宁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从而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扫清了思想障碍。从此,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建立由个别省市迅速扩展到全国,少年法庭工作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重查清导致犯罪的具体原因,注重运用启发、疏导方式,注重做好少年被告人家长的工作,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回访考察的“五个注重”的工作方法,是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早期经验结晶,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陈亚娟说。

   上海高院少年法庭指导处处长朱妙介绍说:“30年来,少年法庭以‘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为工作目标,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功教育和挽救了许多失足少年。”

30年砥砺前行,30年奋楫逐浪。从1984年建立少年犯合议庭,到1988年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从1991年扩    

   大收案范围开展综合审判的初步尝试,到1999年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集中管辖;从2007年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探索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到如今积极提炼未成年人综合审判的经验,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始终走在我国少年审判机构发展的最前沿。

   庭前、庭中、庭后——让迷途的心灵获得重生

   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时有过这样一个感人场面:案件宣判后,法官精心组织开展法庭教育,当被害人的父母当庭对被告人袁某表示谅解时,袁某当庭下跪认被害人父母为义父母,表示一定改过自新,尽孝于他们膝下,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

   长宁法院副院长秦明华告诉记者:“早在1988年,我院就在上海法院率先规定了在审理过程中开展法律意识和人生观教育,并在1990年正式把法庭教育作为一个程序增加到未成年人刑事庭审过程中,从而确立了法庭教育阶段。”

30年来,长宁法院少年审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不断向前、向后延伸,努力将庭前、庭中、庭后审判工作机制有机地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调查不断完善。长宁法院在1988年制订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中就明确规定了法庭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不良经历、家庭情形等九类事项进行调查,并逐步实现了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近年来,他们更加致力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的全覆盖、社会调查内容的拓展和社会调查阶段的前移。

   ——圆桌审判缓和气氛。为减轻未成年人在庭审时的心理压力,长宁法院于2005年在上海率先将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圆桌审判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彰显少年审判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特点。2007年以来,该院圆桌审判又向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方面延伸。

   ——“代理家长”全程维权。为解决法定代理人因故缺位诉讼的难题,8年前,长宁法院就与浦东新区公安局、检察院、共青团签署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在上海法院率先开展合适成年人工作。如今,合适成年人制度已在上海法院全面推广实施,合适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接受法庭聘请,出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心理干预打开心结。为运用好心理干预机制,医治未成年人心理创伤,从2009年开始,长宁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就接受了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如今,由法官心理咨询师发现问题、心理学研究生研判问题、专业心理咨询师解决问题的“三结合”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在长宁法院已然形成。

   少年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教育、挽救、矫治、维权等功能,这就决定了需要建立起“一体化整合”的少年司法内部与外部工作机制。在长宁法院呼吁下,长宁区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对少年犯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的“司法一条龙”和帮教、救助、安置的“社会一条龙”配套工作体系。配合紧密、支持有力、社会化程度高的“两条龙”工作机制,是少年审判工作在长宁长盛不衰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随着上海专业社工队伍组织的发展壮大,我院的‘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回访帮教’等少年审判特色工作都有了专业社会组织的跟进,为建立更为科学的少年司法社会化支持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陈亚娟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30年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共推出30余项少年审判改革举措,许多是在全国率先开展,并被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所吸收,从而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过程中,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

   积极、优先、亲和、关怀——司法保护“一个也不能少”

   近年来,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显得尤为重要。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再一次走在了少年司法改革实践的前列。

   从2006年11月起,根据上海高院要求,长宁法院配合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单位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长宁法院少年法庭为此增强审判力量,扩大收案范围,努力探索审理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工作的特殊原则和方法。

   近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正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社会观护员当庭宣读观护报告:“父母间过度争执会让孩子产生回避和退缩行为……”孩子的父母听后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给孩子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于是不再对抚养费数额有过多争议,而是共商如何减少对孩子的心理伤害,最终当庭达成调解。

   秦明华告诉记者,2011年5月,长宁法院就聘请了26名社工和妇联干部担任社会观护员,通过“庭前调查、庭中出庭和庭后观护”三位一体的社会观护模式,为法官作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判决提供客观依据。

截至今年9月,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已对90余件案件进行了社会观护,数量位居全市法院前列。目前,社会观护制度已在上海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全面推广。

   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对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还延伸至判后。每逢儿童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节假日,法官都会回访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家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7岁的铭铭身患白血病,却为巨额医疗费用被迫向对其撒手不管的父亲提出抚养费诉讼,少年法庭依法判决为其维权。打赢官司后的铭铭渴望读书,但因身体原因造成就学的困难。“法官爸爸”顾薛磊在回访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便用“小顾法官在线”微博呼吁社会给予关注,引起区团委和教育部门的重视,终于为铭铭解决了上学难题。

据介绍,自开展综合审判以来,长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牢固树立“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无论是在审判方式方法还是机制建设方面,都不乏创新之举:

   通过设立诉讼引导程序、发放诉讼提示、开展诉调对接、实行快速审理、进行心理干预等方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创设“一二三四五”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法和“两情三心四理”未成年人民事调解工作法,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调撤率高、上诉率和申请执行率低的“一高二低”的良好态势。

   据统计,开展综合审判7年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秉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健康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共计901件,无一改判、无一发回重审、无一信访投诉。

   在我国少年法庭成立30周年之际,欣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我们迎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春天。此时,不断探索、勇于创新的长宁法院又将踏上新的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