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 肖起红)近日,咸丰县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涉案被告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据悉,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肖某与严某等人在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龙泰路二巷15号4楼401室房屋内,由肖某等人提供设置具有退币、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赌博机二台,组织他人赌博,并雇请2名赌场工作人员。其在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营利3593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于2016年6月30日到咸丰县公安局高乐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的家属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1979元;经法院委托咸丰县司法局对肖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其评估为:被告人肖某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肖某处以非监禁刑,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赌博活动,且营利35937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退缴违法所得11979元,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肖某的违法所得11979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