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微 李蓉)2018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宣恩县长潭河乡集镇旁王椿公路至李家河坝的岔路口处,因觉得刘某1的皮卡车、吕某1的白色小轿车车灯太亮将自己晃倒,便持菜刀将皮卡车的引机盖,白色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左后门玻璃砍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主办: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17号 邮编:4450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