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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与他人同居 均被判重婚罪

时间: 2017-08-29 09:41 点击量: 2155

  恩施法院网讯 结婚不到一年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日,鹤峰县法院以犯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合法婚姻关系。同年9月,被告人彭某经王某介绍与被告人李某相识,彭某之前有过两段婚姻,均以感情不和告终。二人相识后,彭某有意与李某组建家庭,并于2014年农历正月的一天,请王某陪同到李某居住的家中向李某父亲说媒。随后,二被告人按当地习俗到双方直系亲属家行礼拜年。期间,李某则隐瞒自己与张某的合法婚姻关系。2014年3月以来,李某与彭某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务工,时间长达两年左右。2014年7月,彭某与李某在邬阳乡高峰村生活期间,彭某发现李某与张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纠纷,但彭某仍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务工,直至2016年7月,二人因感情、经济纠纷等矛盾进一步激化,彭某遂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犯重婚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与李某重婚的事实。

    鹤峰县法院认为,李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彭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二被告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隐瞒自己有配偶与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彭某得知李某有配偶后仍然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地位,但可认定彭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控告同案行为人李某时,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虽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否认审理查明的其与彭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基本案件事实,不具备坦白或当庭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