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川)6月22日,咸丰县法院执行警务局决定对被执行人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唐某并非本案的直接借款人,2016年4月,唐某作为担保人,为杨某及某公司提供担保向庾某借款人民币近十万元。后杨某因为生意失败无法按期还款,庾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几方约定“杨某、某公司于2017年底前偿还庾某借款本息十万余元,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到期后,杨某及某公司无法偿还,公司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某还因债务缠身“跑路”。
2018年年初,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警务局在对被执行人杨某穷追不舍的同时,依法通知唐某向本院申报财产、清偿债务。但唐某拒不配合,还多次对执行法官拖延敷衍。6月22日,执行警务局通知唐某到法院,并依法决定对其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
一听说要被关进拘留所,唐某慌了,到处打电话借钱,中午时分,唐某被送往看守所执行过程中,终于有亲友借给他两万多元,唐某与申请人暂时达成意向,先还两万多元,剩余的钱唐某马上想办法约期给付,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决定暂缓对其拘留。
法官提醒大家,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替他人担保借款等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碍于一时的情面而付出不该有的代价,对自己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