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虽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但它因立案门槛大大降低,从而导致虚假恶意诉讼也随之增多。当前,虚假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冲击了司法公信及社会诚信体系,也给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一、当前虚假诉讼增多的原因分析
1.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目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和信用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加之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当事人受非法不当利益、非法目的驱使,或在他人唆使、怂恿下进行虚假恶意诉讼。目前,虚假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地产交易、公司股权转让等案件上。恶意诉讼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表现为部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执法抱有偏见或不满,抓住行政机关工作的瑕疵或过错紧追不放,状告行政机关;还有部分行政相对人为谋取私利,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名向政府施压,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申请获取所谓的政府信息时,则频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受害人的救济制度乏力。目前,法律对因虚假恶意诉讼受到侵害的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受害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以获得相应赔偿。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参与诉讼等救济制度,但由于上述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抽象,部分程序启动过于苛刻,且存在诸多不足而影响适用,从而大大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而且,虚假恶意诉讼在诉讼请求和证据上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善良的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很难进行反驳。
3.法律对滥诉行为缺乏有效规制。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当事人起诉只做形式要件上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受案的范围。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但由于入刑标准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导致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入刑难。目前对虚假恶意诉讼的惩处一般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对虚假恶意诉讼者作出拘留和罚款,而这种处罚结果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二、预防和遏制虚假恶意诉讼的对策思考
1.推行诉讼诚信承诺制度。在依法保障群众诉权的同时,要积极提倡和引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诚信诉讼,并推行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制度,努力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对于拒绝签署承诺书或违反承诺书相关规定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诉讼信用系统,及时依法对其失信行为给予司法惩戒和社会约束。
2.完善案件的分流机制。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引导群众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诉前,避免恶意诉讼进入法院,耗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3.完善虚假恶意诉讼制裁制度。在充分利用民事、行政制裁措施的同时,在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适度扩大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适用范围,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惩戒。
4.建立虚假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加大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成本,是防范和打击虚假恶意诉讼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应明确规定虚假恶意诉讼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把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5.建立打击虚假恶意诉讼的联动机制。由于法院查处虚假恶意诉讼的手段有限,因此,法院应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与合作,形成打击虚假恶意诉讼的合力。同时,检察机关也应积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采用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从而达到打击虚假诉讼的最佳效果。
(作者单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